“杀妻藏尸案”:家庭犯罪稀释不了社会危害性

23.08.2018  21:52

距开庭审理过去8个多月后,上海虹口“杀妻藏尸冰柜案”终于迎来一审宣判。2018年8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尽管这一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之后还有可能的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但一审死刑判决的作出,仍让被害人亲属和许多围观者长舒一口气。这是因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告人朱晓东,即便被法庭认定有罪,因为属于家庭犯罪,也有得到“从宽”待遇的可能。

事实上,对于家庭犯罪,实际的定罪量刑,往往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根据2010年最高法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盗窃罪,属于“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对于故意伤害罪,“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等。翻看报道,不乏家庭犯罪,凶手被从轻论处的案例。

但是,法庭据以定罪量刑的基础,乃是“社会危害性”。犯罪之所以需要被惩罚,是因为破坏了社会关系;犯罪之所以需要被宽宥,同样考量的也是社会关系。家庭犯罪发生在成员之间,他们具有血缘、姻亲等密切关系,如果单纯地“一刀切”审判,刑罚的严厉,并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恢复与稳定。回看“杀妻藏尸冰柜案”,这个被暴力彻底摧毁的家庭,从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的态度看,已绝无恢复的可能,再以宽容的司法标准相待,无异于刻舟求剑。

此外,犯罪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态度等,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反映社会危害轻重,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也属于法庭审判时应酌定的情节。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晓东在残忍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这种置亲情于不顾的异常表现,已经超出了人性伦理的层面,称之为“冷血”也毫不为过,理应定性为“无悔罪表现”。

当然,被告人朱晓东还有一件“护身法宝”,就是有自首情节。据法院查明,2017年2月1日,他将其杀害杨某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害杨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问题是,这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考虑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也是于法有据的。

对于家庭犯罪,不仅需考量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更要看社会危害性。一份及时、恰当的刑事判决,不但能平复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创伤,亦能彰显司法正义,捍卫法治尊严,由此确定的审判思路和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将是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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