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新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加强主动服务

26.07.2019  16:43

  长期以来,我国的失业登记制度一直采取劳动者主动登记的方式。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人员,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登记失业人员可获得相关就业服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月25日印发的《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首次改变这一“被动服务”模式。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办法要求公共服务平台主动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常住地登记管理原则,从各类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者,直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不需要劳动者再次进行申报登记。

  “这将使我省劳动者的就业失业数据更加精准,就业服务政策的针对性更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以后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终止灵活就业的,以及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等7类人员。

  为方便劳动者自主申报登记登记,除身份证等必要的少量证件外,取消其他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转而由平台通过大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

  在注销失业登记环节,新办法明确了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入学、服兵役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或移居境外等9类可验核操作的前置条件,取消了原有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不上劳动者等情况即自行注销登记失业状态的不合理做法。

  目前,各地的失业登记实行户籍属地管理,比如一位劳动者在无锡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当地帮扶政策的失业人员到苏州实现了就业,但无锡的登记系统还是失业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解决跨地区重复就业登记和不符合条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数,我省正在建设就业失业大数据平台。今后,跨地区实现失业转就业的人员由省级进行数据比对和反馈。通过此项改革,对所有劳动者的就失业状态进行明确界定,做实城镇登记失业率,如实反映地区失业状况。据了解,此举在国内尚属首次。

  截至去年末,江苏全省就业人员4750.9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5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34.3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7%。(黄红芳)

编辑:顾名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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