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

05.11.2015  17:19
    为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10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等35家金融机构签约合作,建立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暨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   参加此次签约的35家合作银行承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并且达到“三个不低于”的要求,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省级财政对完成上述承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度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或呆账,将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损失补偿。   同时,建立“政府+担保+银行+再担保”等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达到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为净资产的1倍以上、累计代偿率低于4%且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等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由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和省级财政资金,分别按照25%、20%、40%、15%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   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分别委托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和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负责受理损失补偿申请和资金拨付等工作。专户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报经省财政厅等部门同意,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规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