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江苏小微企业将不用再缴纳防洪保安基金

17.03.2015  11:06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各企业在进行2015年防洪保安基金申报时,自行对照上述标准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缴费人申报时将依现行标准应征的防洪保安基金填写在申报表“减免额”栏即可,不需履行其他手续。 (记者 潘金炉 陈杰)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