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小微企业为何放弃享受税收优惠
13.02.2015 20:56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以2013年12月的申报数据为基础,对1665户企业调查发现,企业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不统一,影响政策落实。
目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有三种标准。
一是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2011年7月4日,工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确定划型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
二是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三是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将“小企业”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和既不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经营规模较小”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标准。
而通知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设定了2万元(含)的免征标准。具体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认定标准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在执行中造成了困扰。
(二)税收优惠幅度力度不足,覆盖面较窄。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如餐饮、美容美发、保洁、培训等行业,而金融、建筑、制造等行业,基本没有符合减税条件的,难以享受到国家扶持政策。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的减税标准过低。以企业月收入2万元计算,一年的收入仅为24万元。而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农林牧渔的小微企业标准是最低的:“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为小型企业,50万元以下为微利企业”。可见,年收入24万元的标准明显偏低。
另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照服务业税率5%计算,带来的税收优惠不足1000元,扶持效果并不明显,对企业的发展没有实质性影响,导致企业自动放弃享受免税政策。
(三)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不十分了解。
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仍为家族企业,管理方式也多为家族式管理,会计多为兼职人员,即使是全职人员,也更换频繁,流动性较大,无论是企业主还是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关注度均不够。个别企业虽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服务,但总体而言,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发挥不到位。而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的管理方式比较单一,极少举办针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专门培训辅导,使很多获取信息渠道狭窄的小微企业无从获知政策规定。
通过调研,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建议,税务机关应梳理、整合现有税收政策,制定统一行业标准,使得同等条件下的小微企业,无论登记注册类型是什么,无论涉及何种税种,都可以享受同等程度的税收优惠。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小微企业的免征营业税的月营业额不应当绝对化,应适当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进行科学的测算、分析。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多方位服务,切实为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3.02.2015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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