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建议大作用 无锡提高检察建议针对性取得积极成效

09.11.2016  20:03

  近年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适用灵活、易于接受的特点,结合司法办案,把加强和推进检察建议工作作为强化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保障民生民利的重要载体。仅今年无锡市检察机关就向涉案单位、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4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镜头一 法律监督

追诉漏罪有一套

 

  当事人到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申诉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复查,你们的检察建议还真是管用。”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民季某在该市检察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向控申科科长陈益军表达了谢意。

  2015年6月,季某位于江阴市某镇的待拆迁房屋被谢冠兴盗窃,谢冠兴还放火烧毁了屋顶、家具等物。同年9月2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谢冠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后,季某不服法院只对谢冠兴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15年9月25日向江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罪名不全面,对被告人谢冠兴量刑太轻,要求检察机关对火灾造成的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给出说法。

  接到季某的申诉,陈益军首先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陈益军发现,该案的焦点在对谢冠兴故意毁坏的财物如何认定上。原案中由于被毁坏的财物主要是待拆迁房屋的房顶,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此进行鉴定。在无法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的情况下,认定谢冠兴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但对其放火行为在起诉书中已经列明,作为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而法院也是在充分考虑谢冠兴的盗窃行为、数量、放火等情况基础上作出的判决。

  “我们认为原案认定罪名正确,量刑适当,不予抗诉。但对于谢冠兴放火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如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陈益军在检委会上就此案的审查情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随后,陈益军多次与申诉人沟通,并进行了现场调查。陈益军还与公安机关、价格认证中心等部门多次沟通,并协调江阴市房管局对被烧毁的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放火损毁的物品因机器设备品牌、型号、是否可以修复还是完全报废等情况不明确而不予鉴定。但对房屋(已鉴定为危房)进行鉴定后,认定放火导致的房屋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3545元。

  一份新的证据出现了!谢冠兴放火导致的房屋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万余元,这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

  既然原判决认定正确不予抗诉,那如何追诉漏罪就成了摆在眼前的问题。“我们首次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来追诉漏罪,这也是强化法律监督,保障被害人权益的体现。”陈益军说。

  今年6月30日,江阴市检察院向江阴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谢冠兴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7 月19日,江阴市公安局对谢冠兴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8 月3日,谢冠兴被执行逮捕。目前,该案已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澄清“顶包”疑案

  祸从天降,老张怎么也没有想到,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不仅令他遭受重伤承受病痛折磨,而且陷入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之中。直到近日,江苏省高新区(新吴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这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获改判。

  事情要从8年前的一起车祸说起。案发当天,骑着电动车的老张被一辆中巴车撞倒,车毁人伤,中巴车司机逃逸。后民警查获车主李某,李某也承认了自己驾车撞人逃逸的行为。然而在事故处理阶段,李某却突然失踪了。在此期间,老张对车主李某提起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也进行了判决,但是由于李某失踪,判决迟迟没有得到履行。

  高新区公安分局遂对车主李某进行上网通缉,直到三年后,李某才投案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那起交通事故的真正肇事人是李某的前夫——凡某。事故发生后,受凡某威胁李某帮其顶罪,被民警讯问后由于内心害怕逃离了无锡市。那几年一直躲躲藏藏,连个踏实日子都没法过,在看到网上通缉令后,李某思虑再三选择回无锡市自首。于是,公安机关对凡某立案侦查,同时上网通缉,直到两年后凡某自首归案。

  承办案件的干警在办理凡某交通肇事案件的过程中,敏锐地意识到,由于李某替凡某顶罪,使得凡某逃避法律责任,妨害了司法秩序,有虚假诉讼之嫌。于是按照程序,将该案移送到本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干警经过审查认为,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嫌虚假诉讼,车辆所有人李某和车辆使用人凡某应一起向老张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应追加凡某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该判决有新证据足以推翻,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老张人民币12万元;凡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老张524005.98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车祸“顶包”,难逃法网。“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有些人由于害怕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法律责任,逃逸或者指使、威胁他人‘顶包’,其结果反而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高新区(新吴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说。据悉,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其终因交通肇事逃逸受到应有惩罚。

  (高新区(新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