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庭院不能改成自家花园

07.01.2015  09:52

 

  晨报讯(通讯员润萱记者冒群)不少小区住一楼的居民,喜欢自己改造门前的“小花园”。这小花园能否改造?昨日,江苏省高院官方微信上公布一起小区业主改造门前小花园被判还原的案例,提醒业主们不要私自将小区绿地进行改造,否则,改造钱花出去了,还得还原,得不偿失。

  江苏镇江有一个高档生活小区,小区规划中,一楼房屋的南面均有一处面积不等的绿地。自从开发商将小区管理交接给物业公司以来,许多一楼业主将围挡的树木移除,对绿地进行了各种改造和添附,加装花架和其他设施。

  小区的物业认为,业主门前建小花园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整个小区的整体环境美观,而且给二楼以上住户的安全带来了隐患。针对一楼业主私自改造小花园的行为,物业公司向相关业主发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还原绿地。物业下达整改通知后,小区仍有部分业主拒不履行。近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一楼业主洪某(化名)诉至江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洪某家拆除花架,恢复原状。法庭上,洪某抗辩称,讼争绿地系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庭院”,业主享有合法使用权。

  经过调查,房屋权属证书中的房地产平面图是确定专有部位的依据,洪某持有的房产证中庭院绿地也并未登记为专有部位。故洪某103室房屋南面的庭院应当认定为公共绿地。最终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洪某拆除在房屋南面原有绿地上已搭建的木质花架和顶部覆盖的透明软板。

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