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就餐时间应算工作

11.01.2016  08:41

  本报讯(通讯员冯 丹)小谢是太仓一家物业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其派驻在某小区门岗当保安。2013年小谢离职后,双方因加班费计算问题产生了分歧。因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物业公司将小谢诉至太仓法院。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用餐时间是否应计算加班费上。小谢说,公司安排的白班是早上六点到下午六点,中午有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用餐期间员工还必须留在岗亭里,所以这一个小时也应当计算工作时间。公司则认为,公司民主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每餐用餐时间为1小时。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对保安工作的要求,实际上小谢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一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故公司应向小谢支付这段时间内的加班费。

  法官点评:就餐时间原则上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我国法律对此时间的长短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结合劳动者在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如果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短暂中断的就餐时间如被约定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无效,应算作工作时间。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