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对拐卖残疾妇儿依法从重打击

04.12.2015  12:35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重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我国有超过8500万残疾人。近年来,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新的措施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调研中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反映的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缺乏懂手语、懂心理沟通专业办案人才这一共性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办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涉案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规定,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发生在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先行接收,然后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残疾人。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快速办理,充分听取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应当主动了解残疾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应当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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