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扩大 计划明年上半年全面禁用

16.12.2015  19:58

   中国江苏网12月16日讯 (记者 史伟) “从数值来看,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12月15日,记者从宿迁市环保局获悉,面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宿迁市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控。

  2013年,我市首次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范围大致分为四个区域: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两年的“禁燃区”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城市发展,居民活动区域的范围不断扩大,禁燃区的范围已满足不了市民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2015年5月,我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计划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从过去四个禁燃区的设定,扩大成为一个整体的禁燃区。扩大的禁燃区围合区域为:东起宿新公路、S324、宿新高速公路,西至九支渠、骆马湖堤岸;南起徐淮铁路,北至水杉大道、骆马湖堤岸。

  据了解,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在用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将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或者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改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的,必须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除尘器,确保烟气达标排放;逾期未改造的,不得继续使用。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在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者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禁燃区内,计划在2016年上半年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此外,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热电联产锅炉除外)。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燃用禁止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编辑: 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