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首例非法捕杀珍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

01.03.2016  11:38

  2月2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由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沭阳县沭城镇一窑厂附近麦田内,以播放音乐、撒播带毒食物的方法捕捉野生鸟共计68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捕获的野生鸟中1只为阿穆尔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7只为云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阿穆尔隼、云雀食囊中均检出呋喃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交纳生态修复金5000元,用于救助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