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诉讼监督"解方程"

05.03.2015  11:03

  虚拟∈现实:一枚游戏币引发的头脑风暴

  时间:2014年6月27日

  地点:宿迁市人民检察院601办公室

  人物:王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高坡,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事件:16时03分,8人参与案件讨论,1人负责记录。案件讨论开始:承办人高坡做汇报:……本案中游戏金币的法律属性应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不是公私财物,不宜认定为盗窃罪。游戏金币是游戏玩家的一种娱乐成果,具有可复制的特性,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性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同时被告人岳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牵连犯。”主动参与案件讨论的检察长王鹏娓娓道来:“收购非法获取的账号和密码的行为是手段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窃取账号中的游戏金币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是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牵连犯除刑法明确规定外应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也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此,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岳某某等人定罪处罚。”17时23分,5人同意支持抗诉,3人建议对支持抗诉理由进行修改,4人对量刑提出不同意见。17时46分,经过讨论,支持泗洪县检察院抗诉请求,但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出抗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点评:虚拟包含于现实之中,虚拟的事物一旦脱离现实,那么它存在的基础便也不复存在了。针对本起抗诉案件,检法两家认知分歧很大,就本案提请抗诉的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该案应定性为盗窃罪。为缩小分歧,溯本清源,检察长王鹏亲自参与案件讨论,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并指导公诉部门如何打好抗诉改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主动与法院联系列席审委会,对该案改判的理由予以强调,指出该案应予改判的意义,该案亦成为江苏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参与抗诉案件说理的首例。此外,全市公诉部门就虚拟财产问题专门进行系统研究和讨论,刮起了一场头脑风暴,围绕该案汇总材料30万余字,依托公诉沙龙参与讨论114人次,提交观点文章76篇,形成调研材料10余篇,被省级以上媒体杂志以上采用3篇,并作为典型案例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告》上全文刊发。

  巾帼>须眉:用法网构筑成长防线

  时间:2014年1月18日

  地点:泗洪县院未检科508办公室

  人物:张梅,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

  小王(化名),公安局办案民警

  事件:“张科长,能不能请你把这三份纠违通知书收回啊,我们回去一定认真整改,决不再拖延了。”民警小王向张科长说道,“不然我们绩效考核会被评为不合格的,我们也会受到处罚的。”“这些孩子都还是未成年人,虽然犯了罪,但讯问时怎能没有家长在场,即使家长不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合适成年人总该有吧。”张科长看着小王着急的样子说,“你也不要纠结于此,检察机关对事不对人,原则问题不能打折扣的,这次纠违也是希望你们重视起来,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在审查三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张梅发现侦查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要求,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院里同意,她内向公安局发出三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了规范办案流程专项整顿活动,有关责任人员被给予相应处分,全市公安机关讯问规范化整顿活动也随之展开。

  点评:而在本起事件中,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重视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巾帼不让须眉,纠正违法毫不含糊。该做法被《检察日报》以“法定程序一道也不能省”为题在头版进行了专门报道。

  年轻≠稚嫩:刑事二审诉讼监督显实效

  时间:2012年至2014年

  地点: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人物: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干警

  事件:2013年12月2日,在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姚某等9人抢劫一案的二审裁判书中,9名上诉人刑期均从十年减为三年六个月。上诉人姚某等9人为了来钱快,到有人看护的鱼塘抢鱼。案发被诉后,一审法院以该9人入户盗窃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均判处十年有期徒刑。9名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对抢劫中“入户”一词理解不当,错误认定“入户抢劫”情节,才导致罪刑明显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被法院采纳。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量刑偏重,予以改判。该案也被省院公诉处作为典型改判案件点评。

  点评:大数据时代当然得用数据来说话。近年,公诉处审查办结的二审案件有132件,其中改变一审判决17件,法院发回重审7件,上诉发回重审和改判率18.19%;检察机关出庭意见采纳率100%,其中建议法院改变定性并被采纳数居全省前列。公诉处是宿迁市检察院一群平均年龄最小的团体,但他们精于业务、敢于担当。他们年少,但精研法律;他们年轻,但办案沉稳;他们,正用行动谱写着一曲曲青春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