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宿迁蓝" 宿迁挂牌督办9起环境违法案件

01.04.2015  01:52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保护环境、抑制环境恶化的呼声越来越高。2015年伊始,新《环保法》实施。新法新增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措施和手段,将重拳打击非法排污企业。为全面贯彻新《环保法》,自3月9日起,宿迁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截至3月15日,已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54起,对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9起案件进行首次挂牌督办。

   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屡教不改的企业  

  3月2日,苏北环保督查中心召开“苏北五市贯彻实施新环保法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推进会”后,宿迁市立即制定了《宿迁市深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专项检查方案》,市环保局分三组对全市三县五区存在的一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了第一次飞行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经多次查处仍存在问题的企业及其他环保问题,共抽查78家,其中市直企业1家、沭阳县15家,泗阳县18家,泗洪县10家,宿豫区7家,宿城区17家,开发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共10家,涉及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地、养殖场等。检查中,有54家企业暴露出不同程度的问题,对新环保法意识普遍不够。

  “比如新环保法强调环保执法新手段,施行按日计罚。我们环保部门第一次检查时,对问题企业要求限期改正、责令整改,但仍有企业存在恶意偷排、超标排放、稀释排放等违法排污行为。”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朱亮坦言,部分企业对新环保法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守法意识淡薄。

   未取得许可证 企业不得排污  

  3月9日,执法人员对江苏亿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批建不符;环评中要求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实际使用石油焦粉作为燃料;未取得试生产核准手续,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

  3月12日,执法人员来到宿迁市楚王水泥有限公司组织夜间检查,发现该公司同样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违法行为。在检查中,多家企业存在未办许可证擅自排污问题。

  新《环保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将排污许可证上升到制度层面。新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排污单位均要实行持证排污。这些排污单位分别是: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执法人员表示,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于无证排污,将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家问题企业 首次列入市级挂牌督办  

  据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宿迁市环保局将依据新环保法,采取严格处罚措施。其中,对问题突出的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实行市级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企业,需经县区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解除挂牌督办,再次检查仍有问题未整改或者县区环保部门未作出处理的,市环保局将对违法企业在报纸、网络上进行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了解,挂牌督办是上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社会公示、通知等办法,督促限期完成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对未按要求、进度开展整治的将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此次检查,系宿迁市环保部门首次采用挂牌督办方式,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去年以来,宿迁市环保局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开展环境执法“雷霆行动”,排查企业300余家,信访积案20余起,约谈21家重点工业企业,将违法排污、严重扰民的上市公司列入黑名单。市局全年直接实施行政处罚35件,是2013年的8.75倍;处罚金额515万元,是2013年的27.1倍,向司法机关移送10起涉嫌环境犯罪违法案件。今年1-3月份,全市已累计立案30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2个,市本级处罚金额已达21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5起。

  除了9家挂牌企业,宿迁市环保局将其它问题较轻的45家企业再次交办至各县区环保部门,并抄送至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各地依法对所有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张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