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村民被打伤3年后 又被警方带走拘留罚款

24.03.2019  12:01
3月9日,关庙派出所民警将袁长生带走送到拘留所。 - 新浪江苏
已年过六旬的袁长生。 - 新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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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关庙派出所民警将袁长生带走送到拘留所。 已年过六旬的袁长生。

  2015年的一次冲突,村民袁长生被邻居袁某打成轻伤,袁某受了轻微伤。此后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让袁长生没想到的是,事发近3年后,当地警方就此事发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他处以治安拘留7天、罚款500元。

  从3月16日走出宿迁市拘留所大门,年过六旬的袁长生就拎着装满各种材料的黑色背包,奔走于相关部门之间,他想弄个明白,三年多前的一次和邻居打架,为何时间过去了那么久,自己还会被拘留7天?为何在宿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认定拘留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自己仍被拘留?

   当年冲突

  邻里纠纷,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

  1955年出生的袁长生是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崇河居委会袁庄组人,而袁某是当时的村会计,两家之间隔了几户人家。“按辈分论起来,我和他还是家里的兄弟。

  袁长生说,他和袁某之间的不愉快早些年就有了。2015年10月25日,两人之间的矛盾终于因一件小事激化。当日上午8时许,袁某的妻子与袁长生因向两家田地交界处的沟内填草而发生争吵,袁某赶到现场后,与袁长生发生厮打,二人相互拳打脚踢,后被闻讯赶来的邻居拉开。

  这场冲突的结果是:袁长生嘴部、生殖器以及肋骨受伤,袁某左眼受伤。

  袁长生当时感到肋部疼,也没当回事,不料下午就疼得不能干活了。第二天,他借了1000元到宿迁市中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左侧3-6肋骨骨折、面部外伤、上唇皮肤损伤、龟头挫伤、左上中切牙松动、右上侧切牙松动等伤情。

  事发后第三天,袁长生到派出所报案后,到宿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12月3日出院,共住了37天医院。

  后经鉴定,袁长生因外伤致四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袁某因外伤致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一方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个月赔偿两万多

  袁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袁长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该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纠纷,可酌情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袁长生受伤,应赔偿其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综合全案依法减轻被告人袁某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按70%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被告人袁某赔偿被害人袁长生经济损失共计26790.8元。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判决,以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长生经济损失26790.8元。

  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袁某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处罚

  3年后派出所送来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己虽然受到了伤害,但袁某被判了刑,也赔偿了自己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袁长生认为,和袁某打架一事终于结束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事发近三年之后,他等来了一份当地派出所送来的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8月初,袁长生在南京帮女儿照看孩子,女儿告诉他,老家的派出所送来了一份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在2015年的那次打架中,袁某左眼部被鉴定为轻微伤,要对袁长生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我觉得自己很冤,都被打成那样了,还不能还手?”袁长生说,在得知自己要被拘留后,他赶回宿迁老家,为自己的事奔波,于2018年9月17日向宿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他的申请行政复议材料中写道:“袁长生没有机会打伤袁某的眼睛,即使有伤,也是在正当防卫中无意碰到的,有错吗?”此外,袁长生认为,“时间都过去近三年了。

  宿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宿迁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宿豫分局的《处罚决定书》不仅描述上存在瑕疵,而且存在两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此外,“办案单位受案时未出具受案回执,亦存在程序违法”。

  但《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认为,“2018年8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袁长生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据此,宿迁市公安局决定确认豫公(关)行罚决字[2018]592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拘留照样执行,办案民警被“内部处理

  拿到宿迁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袁长生心稍微安了些,他认为自己这下没事了。但3月9日这一天,他还是被关庙派出所民警从家门前带走了,送到了宿迁市拘留所。

  3月21日中午,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政治处陆迅警官。陆警官认为,程序违法和具体执行是两码事,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具体执行,因为该案援引的法律条款正确。负责办理袁长生和袁某打架一案的民警已被记2分。“这是我们的内部处理,记2分后,当年的评优评先就没有了,提拔任用也暂缓。他的过错在于,没有第一时间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执法。

   第三方观点

  律师:处罚不能只看伤情,不问缘由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则认为,警方的解释“程序违法和具体执行是两码事,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具体执行”,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

  王律师表示,程序违法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一般应予撤销;对有些程序违法却无法弥补和完善的,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一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行政处罚正确性的,可以确认。总之,要根据行政违法行为中程序与实体的违法情况和关系,以及程序违法本身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的,而无视程序违法,认为程序违法不影响具体执行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王律师认为,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样的处罚要格外慎重,当地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能否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好简单地评价对与错。但是,这个事情除了上述已经确认的程序违法外,还有一处程序是有问题的。从袁长生的叙述看,派出所是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过来,根据当年的鉴定——袁某受了轻微伤,就作出处罚,这个也存在程序违法嫌疑。派出所应该对当年那起伤害案的事实进行调查,搞清楚袁长生在这起案件中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有过错还是没过错等事实,不能仅仅根据袁某当时受轻微伤这个结果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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