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幅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15.01.2016  11:11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从今年1月1日始,宿迁市将大幅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上述废气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将上述废水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未予明确的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予调整。此外,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此外,根据文件要求,宿迁市还将实行差别化排污费收费政策,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对超过限值或超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宿迁市环保部门将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新标准进行排污费征收,认真执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做到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实施设备技改,提升环保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