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16.03.2017  15:36

      近日,宿迁市民政局出台《宿迁市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试行)》,是该市继2016年编印《宿迁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手册后,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规章制度,先行先试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办法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名称组成。办法指出“社会团体名称依次包括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和组织形式”,并对名称的各个组成部分作出释义。二是规定了社会组织名称中不得出现的字样。强调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江苏省”、“江苏”等字样,列举了名称中不得使用“总”字和人名的情形,以及不得包含的文字和内容。三是规定了社会组织不得使用的名称。分别对已成立和被撤销、取缔的社会组织名称以及已变更名称的社会组织原名称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严禁使用业务领域宽泛、不易界定,或以气功功法、邪教、特定群体、宗族、姓氏为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名称。

      《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民政局要求各县(区)登记管理机关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社会组织名称不规范的问题整改到位,自2017年7月1日起,凡名称不规范的社会组织,一律不得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等级评估、扶持补贴工作和公益创投、评比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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