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证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05.02.2016  15:56
 

      日前,宿迁市司法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市公证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共同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改革工作。

    根据《意见》规定,改革后的全市5家公证机构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统一为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执行国家公证职能、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公益二类”事业法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享有人财物和业务管理的自主权。在改制过程中,各公证机构正在使用的国有动产资产原则上继续划归公证机构使用并所有。二是公证机构因工作需要所需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调剂解决。市、县(区)公证机构中原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经3至5年过渡期,待新录用公证员成熟后回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转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身份在原公证处任职。三是实行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符合单位性质、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绩效工资制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效益等情况最高可按单位基准线水平的2倍执行。四是公证业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使用税务发票,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时、足额提取公证事业发展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公证专项宣传基金、福利基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专用基金。

    《意见》要求,全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调有关部门,精心谋划,周密组织,确保全市公证体制改革积极、稳妥、顺利进行,实现公证体制改革工作的整体推进。各地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指导做好公证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并结合实际研究本地公证体制改革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