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5.07.2016  13:38

关于印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6〕24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现将《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 财 政 厅

  省 科 技 厅

  2016年6月6日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苏南专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南专项是指为集成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由省财政设立,用于示范区科技金融、高新区考核奖励、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便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支撑引领全省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苏南专项主要用于:示范区科技金融发展、高新区考核奖励(后补助)以及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等。

  第四条  苏南专项实施类别化支持,扶持方式有:基金运作、奖励性后补助和无偿拨款等。

  第三章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基金)

  第五条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基金)包括两大类: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二是风险补偿资金。通过以上两种方式,促进示范区科技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引导基金是指成立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公司,通过与市、县财政、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我省范围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包括省、市、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及其他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参与合作的商业化投融资机构支持科技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资、保险行为进行风险补偿。主要发展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以“首投”为重点的创业投资以及面向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天使引导基金,以“首保”为重点的科技保险,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科技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章  高新区考核奖励

  第六条  高新区考核奖励对象为示范区内国家级高新区。重点考核:科技投入、重点工作绩效、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及重大举措落实情况等内容。

  考核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通过对上述各因素的考核奖励,引导高新区更大力度推进创新、提升效益。考核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第五章  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第七条  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补助,是指面向国际前沿和苏南发展战略需求,扶持建设部分特色明显、支撑作用强的重大科技设施,以便突破一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核心关键技术,取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原创性成果。

  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包括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研发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基础条件平台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重大科技创新载体采取顶层设计和规划论证方式组建,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启动一个。

  第九条  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采取无偿拨款方式予以支持,省拨款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入的30%。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苏南专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会同科技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在预算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省科技厅进行资金监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的职责是: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建议;研究年度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按照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绩效自评价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在苏南专项的申请、立项、实施、管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止拨款、限期退还追回专项资金、禁止申报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

  2.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3.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 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5. 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管理相关条款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涉及项目管理相关条款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