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事件报道应关注暴力背后的性别不平等

23.06.2015  17:41

涉家庭暴力事件或案件是媒体报道的一个重要领域。在涉家暴事件或案件报道中,媒体应增强社会性别意识,为推进反家暴进程、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媒体报道涉家暴事件或案件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仍然是以性别不平等为基础的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正如《联合国专家组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立法框架》之“立法序言”所指出的那样:“针对妇女的暴力是歧视的一种形式,是历史上男女不平等关系的体现,是对妇女人权的违背。

自20世纪90年代初,特别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后,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1996年年初,在湖南省长沙市发生“高楼抛妻案”后,诸多媒体进行了追踪报道,由此推动该市政府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我国台湾地区借助“邓某某杀夫案”形成的社会关注与舆论压力也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中也可以看出,媒体对涉家暴事件或案件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进反家暴领域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独立案由,常常隐藏在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以及一些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有观点认为,涉家庭暴力问题见诸报端的较多,但是真正诉诸法律的比较少。因此,我国现阶段对涉家庭暴力事件或案件的报道具有积极的意义。正是媒体对北京董珊珊死于家暴、李阳对妻子Kim家暴等典型涉家暴事件或案件的报道,引发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性质、预防措施、国家责任等方面的讨论,凝聚起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

应该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媒体在对涉家暴问题报道时依然存在一些误区,如将家庭暴力和家事纠纷混为一谈,认为家暴受害者在引发家暴方面存在过错,家暴受害者过于懦弱等。

媒体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反映了我国公众对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认识误区。我国当今的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在传统封建夫权统治思想残余影响下,丈夫对妻子的控制和奴役,是对妇女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的侵犯。

社会舆论应当形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新闻传播的终极目的,说到底是通过对受众的一系列新闻传播,达到改变受众态度、引发受众产生新的行为的目的。通过重大、典型涉家庭暴力事件、案件的曝光吸引社会成员对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可以有效地推动社会成员的转变。

涉家暴事件或案件报道应注意的问题

为继续推进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媒体应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在报道涉家暴事件或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媒体从业者应增强社会性别意识。

在涉家暴题材报道时媒体从业者应当看到性别暴力的根源是性别不平等,注重传播先进的社会性别意识。媒体对涉家暴事件或案件的报道同时传递着性别观念。媒体应该在推动性别平等的进程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先进的社会性别观念能否有效地传递给社会,首先就需要让媒体从业者接受,让社会性别意识成为媒体从业者分析家庭暴力问题的工具。

因为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案由,在个案报道中,媒体应注意挖掘家庭暴力背后的问题。比如日前北京二中院审理的贾利园杀死幼儿案中,贾利园和丈夫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贵州毕节4名儿童疑似农药死亡案中,4名儿童母亲曾遭受丈夫严重的家庭暴力,母亲对大儿子也实施过家庭暴力。相当一部分事件或案件背后都有家庭暴力的阴影,媒体在报道时应注重报道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反映暴力背后的性别不平等问题,提升社会公众防治家庭暴力的意识。

第二,媒体应超越就事论事的案件报道模式。

涉家暴事件或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和新闻性,一些媒体过分挖掘报道中的家暴细节,对家暴受害者的过度曝光,易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如南京养母虐童案中,一些媒体为深入报道受害者,跟踪其到学校,影响其正常生活。笔者认为,与其过多报道涉家暴事件或案件的细节,不如注重对家庭暴力本质的认识,反思产生这一问题的社会文化等因素,呼吁相关机制、法律的不断完善。

为避免媒体给当事人带来的“二次伤害”,应加强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新闻专业主义强调报道的客观性,但是没有原则的客观恰恰是专业素养缺乏的表现。对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不加选择的予以“客观报道”。同时,专业主义强调真实,但是,新闻不是有闻必录,涉及伤害人格尊严、心理健康的所谓真实信息,必须慎之又慎。

在家庭暴力事件报道中应坚持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原则。在采访中不应责问家暴受害者,“为什么你会遭受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你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应关注家庭暴力是否发生,家暴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的过程中需要得到哪些社会支持,公权力机关应如何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事件等。

个案的报道不是目的,每个个案的背后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深入分析产生个案的社会、文化、法律等深层次原因,才能使人们更透彻地认识到家庭暴力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产生更广泛的社会价值。

正如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著名的“沉默的螺旋”理论指出的那样,人为了适应环境,总是力求与环境保持和谐,避免群体压力。原来处于优势、多数的意见由于得到附和,就会不断上升,得到加强;而处于劣势的意见则相反,会逐渐沉寂,从而形成一个上大下小的螺旋,使一种意见成为主导意见。因此,更多的媒体通过对涉家暴事件或案例的报道,通过多种形式传递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观念,将有效地改变社会公众的认知。

第三,媒体应特别注重平衡报道。

威廉·麦奎尔在他的《社会心理学手册》中指出:假如一个传播对象最终会听到敌对的观点,那么先让他听到一些相反的观点让他在精神上有所准备,他们就很可能抵御后者的劝说。

在涉家暴事件报道中,媒体应特别注重平衡报道。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前,媒体除了报道家暴受害者自身陈述,还应注重寻找相关人员和机构进行核实,如了解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情节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当事人的家人和朋友等,尽可能联系施暴者进行核实,以最大限度地探寻真相。如果只有当事人陈述,媒体在报道时应避免偏颇,可以强调是当事人的自述,媒体不宜作出评判。

为防止新闻受众出现逆反心理,对于一些争议大又比较典型的涉家暴事件或问题,媒体可以组织广大受众参与讨论,让受众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样,不仅可以辨明是非,还可以营造一个多元的意见空间,使广大受众感受到思想和言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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