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家庭教育立法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28.03.2019  12:30

        新华网南京3月27日电(戚轩瑜)3月27日上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南京召开。会议介绍了《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

        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加强学校指导、增进家校合作

        据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与当时的初审草案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和工作机制,发挥立法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家长主体责任,规范家庭教育行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推进职责,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学校指导,增进家校合作;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存在对“家庭教育”的概念发生误读的情况,将其与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请家教、上辅导班等课外培训混淆。因此,草案修改稿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据介绍,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此次修改增加两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修改稿还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有的地方提出,教育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加强督促指导。因此,建议增加一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补充规定教育部门的相关职责。”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介绍。他表示,考虑到草案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有关机关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其目的是教育、督促、指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而不是惩罚。同时,草案已经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家庭教育指导的,有关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因此,草案修改稿建议删去该条中“记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的规定。

        推进“双元”育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草案修改稿将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特别是推进校企合作的新政策、新举措写入法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校企合作开展遇到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吸收外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此外,草案修改稿遵循职教规律,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明确责任规则,厘清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强化利益保障,统筹兼顾校企合作中各相关主体的诉求和权益;优化政府扶持,补充和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激励扶持措施,努力调动学校和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双主体作用。

        据悉,为了推进“双元”育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支持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借鉴福建深化产教融合的具体措施,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这一修改属于重大创新举措。”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说,“它回应和解决了地方和学校普遍反映的当前制约职业学校特别是中职深化校企合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使得相关扶持激励政策得以落实,符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