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2016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28.02.2017  17:02

        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2月27日,江苏省高院与省妇联共同发布江苏家庭事务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2016年度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以引导公众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正。据介绍,江苏法院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特有的治愈、恢复、监护职能,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与妇联、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构建了反家暴防治网络。2016年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75件,占全国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总数的1/3。

        A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请心理师出马

        【案情】1997年7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女朋友经某,1998年1月结婚登记,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了经某。经某认为张某的家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伤害了双方感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徐州铜山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走访了解到,张某与经某的矛盾源于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于是邀请专职心理咨询师出马,对双方多次心理疏导。这对夫妻意识到产生矛盾的根源何在,学会了用新的沟通交流模式相处。最终,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经某申请撤诉。此后,法官通过回访得知,张某未再实施家暴行为,双方恢复了平静的生活。

        【点评】法官在该案中没有直接裁判离婚,而是根据案情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以专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的审理,直接深入到当事人心理诉求。目前,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改革试点要求,江苏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已将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2016年12月,省高院还与东大共建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心理诊疗服务。

        B  妻子患病,丈夫不能撒手不管

        【案情】何某与妻子孟某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分居。孟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2012年12月又因左乳癌入院。期间,孟某实际支付医药费2.6万多元。2015年10月,孟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南通崇川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孟某因患重疾致贫,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何某作为孟某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遂判决何某支付孟某医疗费23000元,并每月给付扶养费1500元。

        【点评】  婚内扶养义务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义务,特别在对方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该案中,作为妻子的孟某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丈夫的何某撒手不管,法院判令何某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给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人一定的警示。

        C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赠与还是借款

        【案情】2013年5月10日,陈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该公司一处商铺,首付款755000元。陈某的父亲老陈将首付款汇入开发商账户。2015年5月,这套房子登记为陈某与妻子胡某共有。后来陈某与胡某产生矛盾分居。2016年3月,陈某就该房首付款向老陈出具欠条,载明欠首付款755000元。2016年4月,老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与胡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泗阳法院认为,老陈为儿子陈某与儿媳胡某购房出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与胡某名下,应视为该款项是对陈某与胡某的赠与。

        该案中,陈某与胡某分居的情况下,陈某向老陈出具借条,与常理不符,且可能损害胡某的利益,遂驳回老陈的诉请。

        【点评】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法律关系通常是借贷而非赠与。法院通常从两方面考量:一是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时以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依据。二是举证责任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出资性质真伪不明,应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因此,建议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先小人后君子”,明确出资性质。(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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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