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

30.03.2017  15:26

  3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受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厅长刘捍东同志到会作《条例(草案)》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省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违法行为出现新种类、呈现新特点,财政监督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各项财政监督基本制度,以法规形式保障和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推动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为此,《条例》立法工作既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提升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省财政厅党组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2014年1月,专门成立《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历经《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立法后评估、《条例》前期立法调研、专家论证、立法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规定程序,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2017年3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监督范围和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监督结果运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条例(草案)》采取列举的方式,从十六个方面系统归纳了财政监督事项,列举了六个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采取的措施;规定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财政大监督机制,明确了监督对象在财政监督中的权利和义务,对财政检查的基本环节、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规定,还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法困境,对督促检查结果落实、公告送达、特殊情形终止检查程序或启动检查程序等进行了特别规定,并明确了财政核查的基本程序;强化了财政监督结果运用,具体规定了结果通报、结果公开、结果与信用挂钩、结果利用、结果共享五种结果运用方式;《条例(草案)》还就财政绩效监督、信息化建设以及乡镇财政机构实施财政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