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表明:泗阳县加大医疗救助实施力度 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24.06.2015  23:11

  6月18日,泗阳县卫生局对“加大医疗救助实施力度”的审计建议进行反馈,结果表明:1-4月该县共救助困难群众11207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001.75万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涨43%、17%,其中城市救助685人次,支出138万元,农村救助10522人次,支出863万元。资助61060名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工、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参合资金约634.436万元。
  去年8月份,该县审计局延伸调查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针对部分乡镇医疗救助对象不清楚、医疗救助范围不清楚、医疗救助金额不清楚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引起卫生局领导的重视。县卫生局多举措加大医疗救助的实施力度。
   一是实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主要包含:1.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含参照孤儿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85%救助,无封顶救助。其他民政救助对象,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70%救助,年度封顶线为40000元;上述救助费用需在大病商业保险赔付后按程序申请救助。2.大病商业保险补偿。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参保人员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和城镇医保报销后,合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分段给予大病商业保险补偿。
   二是实施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弃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殊困难残疾人、农村建国前老党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省内、外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由财政支付,保证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三是实施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对贫困精神病人实施免费基本用药,每年救助人数按照户籍人口的1‰比例测算,救助标准每例每年600元。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中的重度精神病人及确需立即送精神病院医治的重度肇事祸精神病人,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患者每年自付部分由县、乡镇(街道)按70%、20%的比例予以救助,10%部分监护人承担,直至其符合出院条件。流浪到该县无法查明户籍和近亲属的精神病人,由护送单位直接送至县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四是实施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 。对经定点医院术前检查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复明手术,每例给予手术医院1000元补助。对6岁以下残疾儿童,经确诊并有康复价值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的,对康复训练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标准为:低视力残疾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1.1万元,脑瘫1.48万元,智力残疾1万元,孤独症患者1.4万元,多重残疾(2项和2项以上残疾)2万元。(周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