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侦查中心主义”到“以审判为中心”——徐州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16.07.2015  18:40

  “以审判为中心”的意义在于,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制度改造实现防冤纠错,提升司法公信力。 

  尽管窗外就是风景宜人的云龙公园,但对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饶本东来说,“看一眼的时间都没有。” 

  2015年上半年,徐州检察院侦查三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和以往办理自侦案件不同,饶本东全程引导侦查,千里奔波引导查案,再到省院去汇报案件,他和反贪干警几乎要“形影不离”。 

  反贪局侦查二处副处长贺小伟坦言,与公诉部门如此“亲密”合作,对他们来说还是“第一次”。 

  饶本东也说,在他十多年的公诉生涯中,这样的全程引导侦查也是第一次。 

  两人共同的“第一次”标志着,检察机关正发生着一场深刻的理念变革和制度改造。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去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主持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长期以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以及法院的刑事审判,都围绕着侦查工作进行,属于“侦查中心”主义的办案模式。有人形象地比喻,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以审判为中心” 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调查在法庭,各类证据展示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徐州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走在了全省前列。 

  2014年4月,他们出台《关于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着手向以审判为中心这个方向努力。 

  2015年2月,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其江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专题介绍了他们的探索与经验。 

  2015年5月,徐州市检察院的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