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里大狗窜出笼子 孕妇脸被咬伤并流产

25.08.2015  13:02

  主人不按规定给宠物狗办证,宠物店老板又糊里糊涂地把狗从笼子里放出来,导致宠物店内一孕妇被狗咬伤面部,造成了流产的恶劣后果。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宠物伤人案件,犬主人被判赔3万余元,而宠物店被判赔1万余元。

  2014年2月23日下午4时左右,丁某某携其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到黄某经营的宠物店进行动物美容。丁某某去结账时,也不知是什么原因,黄某竟把丁某某的阿拉斯加犬从笼子里放出来了。要知道,这条狗可是没有狗绳,也没有嘴套。意外发生了。这条狗突然窜起,直奔坐在凳子上的同样来店为宠物进行美容的李女士而去,“哼哧”一口,就咬到了李女士的左脸。李女士的脸部顿时鲜血淋漓,人也吓得快昏过去了。之后,李女士被紧急送到医院治疗。要命的是,李女士被咬的时候已经怀孕了,由于受到惊吓和用药治疗的原因,肚子里的孩子没有保住。而且,脸部的伤情虽经多次治疗,但仍留下了较为明显的疤痕。事发后,李女士和丁某某及宠物店之间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李女士将狗主人丁某某和宠物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9万余元。

  法庭上,狗主人丁某某和宠物店互相推诿责任。法院认为,宠物店经营者黄某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责任。但黄某对涉事犬只及店堂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任由犬只在店堂内随意活动,导致顾客处于遭受动物侵害的险境,并实际导致李女士被丁某某的犬只伤害,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丁某某的责任,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丁某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为条例禁止饲养的犬只,事发时也未按照规定采取拴系束犬链牵领、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丁某某作为犬只所有人,以消极的态度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秦淮法院认为,就两被告而言,宠物店作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丁某某未对违规饲养的犬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两个因素均是导致李女士伤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其中,宠物店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原因力酌定为30%;丁某某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原因力酌定为70%。经计算,李女士应获得赔偿为医疗费、整形及美容所需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38225.4元。由丁某某承担70%;宠物店承担30%。最终,法院判决,丁某某赔偿李女士31299.12元,宠物店赔偿李女士13413.91元。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