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行“三证合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19.12.2014  17:40


  为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准入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的通知》要求,12月3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各相关单位出台了《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工商注〔2014〕351号),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为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由工商登记机关打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颁发的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窗收件、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优化审批流程,极大地方便申请人。一是“一窗收件”减少了申请人往返次数。中心综合窗口根据公布的收件标准统一收件,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经合并的申请表,实现“一表申请”。二是“数据共享”简化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后由四部门共享,工商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实行信息互认。三是“并联审批”缩短了审批时间。四部门同步受理、同步审批,有序核准,限时办结,实现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持“三证合一”的企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014年年底前,我省在宿迁、泰州、镇江市和相关区县进行“三证合一”改革试点,2015年年底前,将在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