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因素不属版权保护

16.06.2016  08:25

      所谓棋谱,是指用图和文字记述棋局的基本技术和开局、中局、残局着法的书和图谱,按棋种,分中国象棋谱、围棋谱、国际象棋谱、五子棋棋谱等。从定义不难看出,棋谱实为对博弈双方每一着棋位置的记录,多为对已经发生的比赛回合的“复盘”。例如,象棋棋谱记录了每个回合双方的出招,如“兵四平五”“士五进六”等(见下图)。那么,棋谱该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吗?

      前文提到,单纯的棋谱大多是对已经发生的博弈过程的客观记录,而客观事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从棋谱中可以反映出博弈双方的思想成果,那也属于一种智力层面的规则、方法。而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已经成为世界版权通行的共识。

      但是,有观点认为棋谱可以构成作品,棋路是复杂多变的,是棋手的智力成果,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还举例说明:国际象棋中有一种叫做“堵塞”的基本战术,是指己方用一个棋子主动进入某一格位后,使其堵塞重要路线,迫使对方子力失去对重要格位控制的一种行棋方法。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走法,何时去“堵塞”,是否要弃子送吃,用哪个子或者哪几个子配合“堵塞”,走到哪个位置去“堵塞”,“堵塞”对方的哪一片地带,都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要涉及庞杂心算,从而成为棋手的思想经过战略考量后演化的具象。不难看出,这个例子所谈到的“具象”,仍然是棋手复杂的思考和计算后的思想层面的技巧,但是这仍然是一种智力规则和方法,并非著作权的客体。

      必须指出,著作权法从来不否认人类的很多思想都体现了创造之美,但是,著作权法发展到今天,单纯的思想不受保护已经人所共知。因此,棋谱中反映的棋路虽然是棋手宝贵的思考成果,但是他人在看到棋谱中记载的某个残局的棋路后,在日后与别人的对弈中也走出同样的着数,这本身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为这是对“思想”(棋路)的复制。又如,某个人撰写了一本介绍烹调技术的书,另一人阅读后如法炮制使用这种方法开餐馆赢利,同样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往往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将棋谱记载的思路、方法、技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等同于将生动形象描述思路、方法、技巧的棋谱图书也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这显然是片面的。

      例如,在岳德宇与某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的《奇思妙想》、“三三速记英语词汇”系列丛书及《速记王》收录了部分英语单词的汉字记忆法,如“judge”的记忆法为“大义灭亲的法官,拘(ju)捕有罪的(d)哥哥(ge)”,等等。而被告的图书收录的“judge”等193个英语单词的记忆法与前述图书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英语单词记忆法的表述构成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不难看出,就英语单词的汉字记忆法本身而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方法、技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是,一旦将记录这些方法的文字表达擅自复印、发行,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同样,就单纯的棋路而言,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性方法和技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种方法对弈。但是,如果他人在记录棋路之余,还配以生动形象的解说、描述,那么整本棋谱就仍然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棋谱如此记录和解说,“红方的小兵试探性地过了河,黑方的马立刻从斜刺里杀了过来,红方赶紧把车从底边调了回来,吓出一身冷汗,黑方迅速观察到了局势的变化……”对于这样的棋谱,如果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仍然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此外,即使是不含有解说、描述的棋谱书籍,全书仅仅是对各种比赛棋谱的汇编,但只要作者对内容的编排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则仍然可以构成汇编作品,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袁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