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6•20宝马案续:肇事司机被鉴定患有短暂性精神障碍

07.09.2015  00:22

  

  中国江苏网9月6日讯 (记者 叶真) 在6月20日发生在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口的宝马肇事案有了最新进展,今天(9月6日)晚上九点多,南京市交管局公布了最新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6月20日下午13时53分许,一辆宝马车以195.2km的时速闯红灯撞上一辆马自达轿车,导致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此事在全国引起关注,根据南京市交管局在今天晚间发布的调查情况微博显示,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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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交叉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男53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一季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不中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在南京市交管部门此前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已经排除了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并且,王季进所持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但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王季进被抓后,神智还不清楚,用头撞墙,自残,警察给其戴上了头盔。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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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原标题: 南京6•20宝马案续:肇事司机被鉴定患有短暂性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