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撞人案重做精神鉴定 受害人家属不接受“急短精”

11.05.2016  13:13
案发现场。资料图片 - 新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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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资料图片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还记得去年发生在南京秦淮区石杨路的那起“宝马车祸”吗?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案发后,王季进一系列反常举动令此案变得扑朔迷离。2015年9月,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一出,“急短精”一词立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昨日上午,在事发近一年后,该案有了重大进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向公众发布: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决定对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王季进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2015年6月20日,王季进驾驶的宝马车以195公里的时速超速行驶,拦腰撞断一辆马自达轿车后,又与另外两车相撞,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南京警方表示,王季进在肇事后表现异常,经相关方面的要求和申请后,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进行了精神鉴定。

  2015年9月6日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南京交警”公布了精神鉴定结果: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得知王季进是急性短暂性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消息后,案中两位受害者的家属均表示,不能接受这个鉴定结论,将申请重新鉴定。

   被害人家属申请对王季进重做鉴定

  昨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宝马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中表示,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

  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后,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出现两次鉴定结果相反的局面,法院该采信哪一份鉴定结论?会否出现第三次鉴定?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专业法律服务微信号“金陵大状”特约律师、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徐超律师。

   问题一

   如果鉴定结果不一样,采信哪一次?当事双方可再次申请鉴定吗?

  徐超律师:不论鉴定结果是否一样,均以第二次的为准。在第二次鉴定合法的情况下,由控辩双方对第二次的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由法庭决定是否采信。如果第二次鉴定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当事双方可以再次申请鉴定。

   问题二

   如果第二次鉴定没有精神问题,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徐超律师:如果鉴定没有精神问题,那王季进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案件的定性,定性是司法机关决定的,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定罪的问题,与是否精神病无关。

   重新鉴定并非只是看目前精神状态

  不少人都有疑惑,王季进案发后被鉴定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案发至今近一年,重新鉴定结果还准吗?对此,记者采访了被害人薛某家属的委托律师——南京诺法律师事务所曹艳秋律师。

  曹律师告诉记者,重新鉴定并非只是看目前的精神状态,来推定作案时的状态,还要参考案发时第一时间保存的证据,比如公安的笔录、视频资料,抓捕时王季进的精神状态,甚至是面部表情,综合很多因素来考量,最终给出一个结论。

  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结果,是否会反转,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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