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某医院院长涉嫌挪用资金罪 最终没有被起诉

27.08.2015  23:51

  中国江苏网8月27日讯(通讯员 潘瑞锴 记者 罗鹏) 8月24日,江苏省宝应县某司法机构,出具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最终认定:宝应县中医院院长李某某涉嫌挪用单位150万资金一事,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决定依旧不予起诉。

  6年前被举报挪用资金罪成立

  早在6年前,宝应县中医院院长李某某便遭人举报:称其投资中医院的股金,其实是单位公款。后经宝应县某司法机构查证:李某某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成立。这可以从宝应县某司法机构2009年出具的2号《不起诉决定书》上得到认证。

  “ 2009年2号”《不起诉决定书》上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宝应县中医医院院长期间,于2006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150万元至其本人担任董事长的扬州中艺嘉年华冰雪有限公司,将其中的100万元汇入宝应县卫生局投资专用账户作为合作经营宝应县中医医院的出资款。剩下的50万元跟中艺公司其他资金合在一起,由中艺公司使用。2008年1月李某某通过扬州中艺嘉年华冰雪有限公司账户开始归还此笔挪用款,案发后于2009年4月13日归还剩余78万元。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1.宝应县中医医院合作经营合同书、董事会决议等书证;2.证人王树兵、马红其、孙宏亮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等,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不起诉理由之一“有关部门建议”

  6年前,宝应县中医院院长李某某,便被相关司法部门认定“涉嫌挪用单位150万元资金罪”成立,可截止今天,他依旧是宝应县中医院院长。

  据宝应县某司法机构2009年2号《不起诉决定书》上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已退还大部分赃款,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有关部门也建议对其从轻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国柱不起诉。

  至于具体哪个有关部门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宝应县相关司法部门并没有说明清楚。

  6年后举报人申诉依旧不起诉6年后的今天,李某某依旧是宝应县中医院院长。对此,举报人进行了漫长的申诉,他们认为李某某挪用单位150万公款数额巨大,属于严重犯罪,没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作出的不起诉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要求对此进行申诉。

  2015年8月24日,宝应县某司法机构出具了2015年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李某某作为合作经营的中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该院董事会同意,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且其案发前已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及时退还全部赃款,主观恶性较小,本院的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诉人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

  最终宝应县某司法机构决定:维持对李某某以挪用资金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对此,申诉人表示,他们将保留相关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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