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出台意见促养老服务业发展

17.10.2015  21:26

  日前,《宜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宜兴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成为养老服务业主体,明确在土地供应、补贴支持、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目前,宜兴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共有27.4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25%,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等趋势。养老服务的社会需求巨大,但存在的缺口也很大。近年来,宜兴市在养老服务上的投入逐年增加,但单纯依靠政府力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意见》明确,宜兴市将鼓励把主要面向社会经营服务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制成企业或社会组织,鼓励各级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行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各类社会主体(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举办或经营为老服务实体,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多种方式;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开展养老助老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形式;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幼教用房、社区卫生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都可成为依法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场所。同时,宜兴市将研究建立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的市级养老服务业专项发展基金,为养老机构及其他为老服务实体提供债券融资、融资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促进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经营养老服务,《意见》明确了养老产业发展的相关“福利”,优先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就是其中一项。比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每千名老年人占有率45张的目标,预留建设用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土地;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市、无锡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将闲置的各类公益设施用地依法调整为公益类养老服务用地;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意见》还明确了众多真金白银的扶持政策。其中,提高了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标准。从今年起,宜兴市将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新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达到《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实住床位,分别给予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床位每月120—180元、80—120元、6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在税收和公用事业收费上,养老机构也能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意见》指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


  养老服务业紧缺的高级管理人员、专技人员,将成为宜兴市人才引进的重点之一。符合相关规定、申报并入选社会事业领军人才的,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津贴,可连续发放5年。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宜兴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将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