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电交定金后遭遇涨价 律师调解按原价出售

19.08.2016  02:40

市民陆先生在我市一家电卖场看中一台电冰箱,预交定金订货后,却被告知必须涨价才能提货。陆先生来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他应该如何维权。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商场同意按原价将冰箱出售给陆先生,陆先生不再追究商场违约责任。

 

8月初,陆先生在城区一家电卖场看中一款电冰箱,因卖场促销活动,冰箱当时的价格为2580元。他打算购买时,商场却称暂时缺货,一周后才能到货。陆先生不介意等一个星期,当即支付定金,约定好余款在到货后付清。

 

一个多星期后,商场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陆先生,说他预定的冰箱到了,让他到商场支付余款,还称最近这款电冰箱涨价了,涨价原因是政府指导价上涨,要求他再多支付300元,才能送货上门。陆先生不愿多付钱,与商场协商未果,来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何维权。

 

值班律师陆卫进告诉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结合郑先生的情况,商场延迟交货,已经构成违约,不能要求按照新价格支付货款,而应当按照原价格执行。经调解,商场同意按原价将冰箱出售给陆先生,双发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