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不见官”?江苏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带头应诉

24.04.2018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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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会不会出现“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不会!4月24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办法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办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另外,办法中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五)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不按规定期限书面反馈或者落实整改措施的;(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紫金山记者钱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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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