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假设”是职务犯罪线索研判的正确“出口”

24.06.2015  02:24

  研判是职务犯罪线索进入检察机关侦查视野后的首要环节。实践中,虽然部分线索折射的问题具体、明确,极大地便利了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然而,大多数线索事实上是模糊、不完整的,有的甚至还相互矛盾。这种“先天不足”,迫使检察机关在对相关问题是否构成犯罪仍处于初步认识,尚缺乏确凿和完整信息时,就不得不着手研判线索的侦查价值及大小,因此也不可避免造成研判需涉及诸多未知情况,增加了工作上的不确定性。 

  而这一因素,也使线索研判中的困难经常被很多人想当然地归结于信息的缺乏,认为无法及时获取足够信息是难以做出准确判断的最大障碍。但实际上,回顾很多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的经历,可以发现一开始就获得完整信息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实现,他们更多的是只要掌握的信息达到了做出有依据判断所需,就会果断予以推进。进一步说,实践还表明后续获得的新信息通常并不会提高研判的准确性,只是增加了侦查人员对于先前判断的信心。如用一句话慨括,可以说职务犯罪线索的研判过程实质上就是在超越不完整信息的限制。 

  有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在研判中应尽量避免主观信息的输入,以使自己的分析更为客观和可信。事实却正好相反,这通常只会降低研判的有效性,也不利于后续的侦查。对此,可用生活中的一个例子说明。就医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两类医生,一类重视完整的收集信息,要求就诊人员首先进行全面检查,以此作为自己诊断的基础;另一类则先依据症状提出假设,并通过必要的检查对假设进行检验。实验研究指出,医生诊断病情时信息收集的完整性与诊断的准确率之间几乎没有联系,甚至全面收集信息时诊断的准确率还低于整体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在线索研判中准确提出假设,似乎更有助于接下来高效、有力地收集信息。因此,研判的客观性并不在于将主观信息从分析过程中清除干净,而是应将重点集中在明确提出假设,并有针对性地收集信息以对假设进行检验和质疑。 

  另一方面,收集工作的起点应该是一系列完整的不同可能性,而不是侦查人员认为最有可能并力求证实的某个选项。也就是要针对所有合理的假设来收集信息,而不是只针对某个似乎概率最大的假设。收集工作结束后,必须列出支持或反对各个假设的重要证据和论据,并就各个假设的相对可能性得出暂时结论,以保证不同的假设能够被一视同仁地对待,而这也契合了刑诉法规定的“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使得可能性最大的假设往往最后是否定性证据最少,而不是肯定性证据最多。对此,检察机关必须重视少数关键性证据,从而尽可能消除不确定性,以做出更为准确的研判。与此同时,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和效率的要求,收集的思路也应尝试向证伪而非证实某个假设的方向调整,但应坚持对所掌握信息的持续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