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放权上解放思想 监督上转变方式

12.04.2017  10:15

  记者4月11日从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上了解到,随着改革的落地推行,各省级检察院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检察官的委托授权逐步加大,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日益彰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内容主要是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之间的办案事项决定权。北京市检察院制定了权限清单、责任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广东省检察机关坚持充分合理授权与检察权统一行使相结合,围绕案中管控、案后评价,着力转变办案模式;上海市检察机关聚焦“敢办案”,强化权责意识,细化权力清单,完善办案组织,落实绩效考核,凸显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记者在会上获悉,从目前实践来看,各地还存在“放权怕滥用”和“授权不敢用”的问题。在下一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办案职责、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特点,综合考虑对当事人权利等的影响程度,逐步扩大对检察官授权范围,把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充分释放出来。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将通过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等制度机制,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从制度机制上实现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约束。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针对各地反映较为突出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如何把握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