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审计建议 南通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

30.06.2017  17:11

  5月底,南通市财政局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的对象、标准,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程序等明确了具体要求。细则与往年最大的不同,在于补贴标准中增加了“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市级财政不予补助”的规定,这是该市采纳审计建议,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新举措。


  在2016年实施的“同级审”项目中,南通市审计局对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关注。审计对购车补贴主要申领单位进行了延伸,发现该公司已申领补贴的车辆中有43辆处于停运状态,占其自营车辆的43%;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公交公司也存在因充电桩设施建设滞后,50辆车处于闲置状态的问题。审计指出补贴政策只针对有购买车辆的行为,从政策执行效果来看,因为有大量的财政补贴,企业购车的意愿较强,但实际应用积极性不高。据此,审计建议该市应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办法,补贴政策要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营的导向,加大财政支持公交充电桩设施建设的力度,减少车辆闲置和运营里程不足等情况发生。


  审计建议得到市财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17年市财政将公交充电桩建设资金纳入市级预算安排,并在新颁布的补贴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要求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其中: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