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全事故连续13年“双下降”

26.11.2014  15:57

  中国江苏网11月26日讯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并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有8个处罚条款在原有罚款数额基础上提高2至5倍。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将被处以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

   安全事故连续13年“双下降

  今年1至10月,我市累计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897起,同比下降6.47%,死亡80人,同比下降11.11%,连续13年实现“双下降”。市安监局局长倪建明介绍,对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我市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从事故情况看,虽然我市1至10月列入考核的较大事故仅1起,但是有影响的事故,特别是重复事故密集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影响。从责任落实看,一些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忽视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员工,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倪建明表示,新《安全生产法》在深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强化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解决了安全生产摆位、责任落实等问题。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贯彻和落实,是我市安监部门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之一。

   企业最高可罚2000万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安全生产法》的114项条款中,71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比如,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求,要求据实列支、专款专用等。另外,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新法规定了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义务,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并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有8个处罚条款在原有罚款数额基础上提高2至5倍,按照事故等级,可对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罚款不等。倪建明介绍,对发生事故经营单位的罚款封顶额,从原先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这是目前所有法律法规中罚款金额的最高额,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倪建明表示,提高违法成本的另一个体现,就是建立“黑名单”,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社会公示,一旦上榜,违法企业的投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将会受到限制。

   安监部门执法地位更明确

  倪建明介绍,新《安全生产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突出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全生产法》对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增设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条款,明确要求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角色进行了定位,有利于夯实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同时,进一步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作用,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

  记者 袁晓婕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