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黑户”四年 只因生母不配合办出生证

16.12.2015  00:22

一名四岁的孩子眼看到了上学年龄,却因为没有出生证报不上户口,一直是“黑户”。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孩子的生母不愿配合办理,今年孩子父母离婚后,更是百般推脱,让孩子无法正常入学。近日,家人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生母协助办理出生证。

 

缘由: 夫妻不睦起诉离婚

 

五年前,王某和李某在他人介绍下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结为夫妻。第二年,夫妻两人生下儿子,原本日子应该和和美美,但是好景却不长。

 

在儿子尚未满月时,王某与李某就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此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两人的儿子小王自出生后,一直由父亲王某直接抚养。在此期间,王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双方一起到有关部门,将小王的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登记办理好,但都没有成行。

 

今年8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婚生子小王由王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

 

无奈: 孩子因“黑户”起诉生母

 

在法院调解时,李某曾许下承诺,之后会与王某自行至有关部门,办理小王《出生医学证明》等事宜。

 

但此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要求到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小王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但李某每次都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身份证等资料。因此,小王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直无法办理。眼看小王已到入园年龄,但因为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小王无法入户,一直是个“黑户”,而正是因为缺乏这些证件,小王也无法正常入学。

 

无奈,家人只能以小王的名义诉至市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协助办理其《出生医学证明》。

 

撤诉: 其母同意协助办出生证

 

开庭时,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审理中法官发现,此案在审判实践中极为罕见,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条文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为子女办理出生证。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没有同类案例可供参考,但针对本案案情,法官认为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李某持本人身份证协助办理小王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因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法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等,在子女今后的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若父母未能为子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依据现行规定,子女就无法登记户籍,今后入学、升学、就业过程中将会遇到极大的阻碍。本案中小王已年满4周岁,因李某拒绝配合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其至今未能登记入籍,其出生至今均以“黑户”存在,未能获得身份权,李某的懈怠行为实际已对小王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而我国婚姻法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抚养的范围,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仅为孩子提供衣食住行等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生育费用即物质保障,还包括保护孩子顺利获得教育、医疗等的机会,配合为子女顺利参与社会活动而办理的各项法律文件等。此义务应该是涉及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方位的抚养义务。根据我省现行规定,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签发机构需要审验父母双方身份证,所以李某有义务予以配合。结合本案,李某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每月支付了子女抚养费就已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父母的一项基本义务。李某拒绝协助为其子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可能是其对父母如何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存在片面化的理解。

 

法官在送达宣判传票时对李某进行了释法。经劝说,李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当即与王某进行电话联系,并于次日与王某共同至有关部门为小王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登记,小王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小王四年之久的“黑户”身份终于获得了改变,成为了一名有“身份”的人。

 

法官说法

 

父母不该拿孩子撒气

 

无论李某与王某关系如何,是否有缘继续共同生活,但双方系小王父母这一事实无法改变。即便王某与李某已离婚,但双方抚养教育小王的义务不能免除,两人的行为举止均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管李某与王某的矛盾有多深,均不能以此为借口来牺牲子女的利益。

 

李某作为小王的亲生母亲,居然连携带自身身份证件和王某共同至有关部门为小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这一举手之劳的事情都拒绝完成,其行为实在令人痛心。李某对其至亲尚且如此,更谈不上给予其他人帮助与关怀。

 

希望与李某有同样想法、行为的人以及所有看到该则案例的人均能够引以为鉴。在现代社会物质条件日益丰富的情况下,人们仍需注重对自身精神层面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