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幼师须持证上岗,多类人员禁从业

10.09.2020  15:12

9月7日,教育部官网发布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7日-10月7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9个章节,共75条。

其中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人员禁止在幼儿园从业;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

幼儿园不得教小学内容,幼儿园教师须持证上岗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师资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因虐童、性侵害等行为受处罚者禁止从业

此外,在从业禁止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专门明确,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这些被禁止从业的情形为: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征求意见稿》要求,幼儿园已经聘任前款规定人员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不予聘用;在岗期间患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还明确,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等情形质疑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在收费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合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举办者获得收益的合理范围作出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而在投入与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七章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

另外,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

公办园不得转为民办园,将幼儿园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被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上市公司有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或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等情形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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