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五措并举推动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 招生单位可自主划定初试分数线

15.09.2015  11:08

      今天,教育部公布《关于推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亮出改革时间表,并明确推进分类考试、改革考试内容、强化复试考核、充分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作用、加强监督管理等五大改革任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既是推进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在重点领域的深化和突破,总体要求是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建立更加符合临床实践要求、科学有效的考试招生机制,推动构建临床医学人才“5+3”标准化、规范化培养体系。
   分类考试,着重考查医学专业素养和科研创新潜质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将推进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与医学学术学位分类考试,更好地适应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特点和选拔培养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环节设“临床医学综合能力”(分中、西医两类)科目,着重考查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以适应选拔培养高素质临床医生的要求,体现临床医学培养的标准化、规范化导向,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满分300分。
  据介绍,改革后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科目考试内容,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全面加强对职业素质的考查,主要是对医德的考查;二是进一步强化临床技能考查,着重考查考生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基本诊断处理能力、合理选择临床技术能力等;三是进一步提高命题内容综合度,推进专业知识、职业素质、专业技能考核的有机结合。
  改革后初试业务课试题将设置一定比例的内容,加强对考生人道主义精神、职业责任意识、医患沟通能力、医学伦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查。
   复试考核,进一步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作用
  强化复试考核是此次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的重要内容。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后将要求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办学特色和专业特点,更加充分地发挥复试考核的作用。
  《实施意见》指出,复试考核要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科学设计考查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综合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提高选拔质量。要建立健全有效机制,在初试考核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考生职业素质和临床实践技能的深入考查;要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按照本科临床医学相关教育标准,对既往学业成就认真评价,同时强化对考生潜在能力素质的考查;要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复试考核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为了充分发挥招生单位录取主体作用,《实施意见》明确,从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对外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及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
   加强监管,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为确保公平公正,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也强调了对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招生单位不仅要根据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和年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招生政策,健全相关配套办法,而且要强化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权责,健全统一领导、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规范考试招生程序,强化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约束,形成规范透明的招生工作环境。严格落实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要求,招生单位要准确、规范、充分、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录取名单及咨询申诉渠道等招生工作重要内容,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为使考生有充足的调整准备时间,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2016年首先实施招生单位自主划定本单位临床医学类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等相关改革措施,考试科目等其他改革暂不进行,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起,全面实施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记者 万玉凤 9月14日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