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存款”失踪了?——透视“银行存款”失踪事件

25.05.2015  13:13

  新华网北京5月25日电题(记者吴雨、王凯蕾)一段时间以来,有些银行发生的“存款失踪”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舆论追问:银行的存款安全到底出什么问题了?谁该为“存款失踪”事件负责?

     是“存款”失踪了吗?

  通常意义的居民储蓄存款是储户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按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如果储户是在银行柜台存入资金,银行必须提供正规单据并严格执行央行公布的利率标准。

  去年11月以来多次降息后,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即便上浮1.5倍也只能达到3.375%,但不法分子往往开出的是比正常存款利率高出3至5倍、甚至更高的“回报”吸引储户。从记者梳理的近些时期各地发生的所谓“存款”失踪事件看,多是以各种手段“高利”诱惑储户上钩。

  ——“贴息”揽储,盗取资金。近日曝出的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部分客户资金失踪事件中,不法分子向客户许诺给予8%至10%不等的存款贴息;2014年2月份发生的杭州42名储户丢失9505万元存款案中,涉案的杭州市联合银行员工以13%的“贴息存款”为诱饵。

  ——理财变“飞单”。社会人员和银行“内鬼”勾结,私自销售非银行自主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甚至出现本金亏损。2014年广东两个私募基金在一些银行进行募资,承诺付给投资人6.5%至14%的年化收益,涉案金额达7亿多元。事发后涉事银行不承认产品是通过银行卖给客户的,而是银行员工私售行为,200多名投资者索赔无门。

  ——借银行场地非法集资。今年5月发生的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的存款被骗事件中,100多位储户竟将存钱卡和密码交给一名前银行职员冒充的“客户经理”,换来一张有伪造银行抬头和印章的承诺函,被骗存款过亿元。

  2014年以来,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河南、安徽、湖南等地也屡屡发生,这些案件不仅损害储户的利益,更令整个银行业声誉受损。

     谁之过?

  “存款”失踪事件频出,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没有银行‘内鬼’,案件发生不了;没有轻信,案件也发生不了。”有关专家分析诸多“存款”失踪案件时认为,责任是多方的。

  在银行方面,存款失踪事件暴露出银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对于银行的经营环境和人员管理存在疏漏。

  不法分子之所以能以“高利”诱骗,和长久以来银行给人“高息揽储”的印象分不开。在存贷比考核等监管指标要求下,银行往往以“贴息”“返利”等做法吸收存款,这使得不少储户把不法分子的高息诱饵当成银行拉存款时的“特别贴息”而放松警惕。

  “另外,经过柜台将储户存款转走,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银行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即便不是在柜台办理,只要行骗行为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即被视为提供了协助。

  在储户方面,存款失踪事件频发,表明储户面对“高息”诱惑,头脑发热,理性缺失。在北京西单一储蓄所里,一位正在排队办理业务的中年女士对记者谈了她对“存款失踪”的疑问:“知道炒股、理财可能会挣多一点,我们一般不敢信,但在正规银行里有人推荐的高利率存款我们能不信吗?以后我们还能信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锡军认为,在被曝光的案件中,被骗的储户往往都是被“高息”所蛊惑,不少人明知超过规定的高息不受保护仍然冒险去做;有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甚至将自己的储蓄卡和密码交给业务代办人员;有的不仔细核对相关单据就贸然签字……“这些都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教训是深刻的,面对一些不正常的揽储手段,储户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以保护好自己的财产。”赵锡军说。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对记者说:“面对骗子花样翻新的手段,银行有时也是受害主体。有的储户明知道是非法集资仍铤而走险,一旦发生问题就找银行,银行对存款失踪案件也很头疼。

     如何让存在银行的钱安全?

  “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当务之急是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完善制度以保护储户利益不受侵犯,而不是推卸责任。”赵锡军说。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明确表示,银行要对储户“存款”失踪进行调查,不管是因为银行管理或信息系统漏洞,还是犯罪分子和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王兆星还表示,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都必须要加强自身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

  除银行加强“堵漏”外,储户也必须明白哪些钱“”的是安全的,哪些是在“冒险”。

  对正规渠道存款,银行负有百分之百的责任。“不管是大银行、小银行,都是安全的。银行的项目均在严密监控中,一旦出现风险,有关方面会及时介入处理,一般不会走到破产清算,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地步。”广东省人民银行的一位专家说,即使出现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制度也将提供相应保障。

  对银行职员或前职员利用“身份”欺诈或拉私活,以“高息”诱惑或“飞单”等形式“”取“存款”,银行对员工和场所监管不力,将负连带责任。不过,法律专家认为,这里面有责任大小和比例问题,在银行尽到告知、监管义务后,银行方面的责任会相对较轻。

  而对明知是非法还参与其中的集资行为,其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不法分子借助银行经营场所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因为银行有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的义务。

  储户贪图高额回报是骗局得逞的重要原因,赵锡军等专家提醒,对于高于法定利率的定期存款不要轻信,超高投资收益更要多留个心眼。不少储户金融安全防范意识不高,需要加大金融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