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竞业禁止履约存在争议 法院判决按标准补足补偿金

22.01.2016  08:34

小张原是一家连锁酒店靖江分店的店长,干了一段时间向老板辞职获准。原本以为能够好聚好散,可是因为竞业限制的补偿等问题,小张和该连锁酒店走上了法庭。

 

两年内不做同行

 

酒店要付补偿金

 

2013年11月,小张在来到酒店入职时,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为2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酒店需每月支付小张550元补偿金。

 

截止到小张离职,酒店已经支付给小张8个月的补偿金,共计4400元。见小张离职后又来讨要补偿金,酒店不干了,说补偿金在工资里已经给了,而且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而小张认为,酒店提供的补偿标准过低,自己既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应该获得应有的补偿。

 

此后,双方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后,酒店又向法院起诉。

 

店长履行竞业限制

 

酒店理应进行补偿

 

小张与酒店的纠纷就出在补偿上。那么,竞业限制究竟是什么?

 

法官介绍,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之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也就是说,你不在单位干了,在一定期限内,也不能在竞争对手那干,也不能另起炉灶对着干。听着好像有点霸道,不过,学法律的人都知道一句话,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有限制,就应该有补偿。

 

那补偿到底以什么作为标准呢?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月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所以靖江法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定,该案的最低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月1757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

 

酒店还需支付万余元

 

既然有了标准,期限又该如何确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如果小张一次性主张2年的补偿金,法院是不会完全支持的。因为解除劳动关系后只有6个月时间,尽管小张遵守了竞业禁止义务,但也不能提前预支往后一年半的补偿金。

 

那么,竞业禁止协议能否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协议,不过必须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酒店提出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小张也同意。

 

最后,靖江法院判决酒店支付小张9个月的补偿金,扣除已支付的4400元,仍需支付小张11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