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窃,3.1万元存单不翼而飞 猖狂小偷全额提现,法院判银行担责

24.08.2015  11:29

  70岁的梅老伯家中失窃,3.1万元存单不翼而飞。被盗当天,梅老伯立即挂失存单并报警。然而,面对未出示存款人身份证件的冒领者,银行竟让存单全额提现。近日,常熟法院依法对这起储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全额支持储户提出的诉请。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通讯员吴欢祁馨

  案情>>>

  小偷窃得存单后全额提现

  失主状告银行索要赔偿

  2014年10月8日,家住常熟碧溪镇的梅老伯家中失窃,两张面额分别为人民币3.1万元和1170元的银行储蓄存单被盗。事发后,梅老伯立即报警将存单挂失,却不想仍被人冒名全额提走存款。原来,破门而入的小偷金某在窃得两张存款单后,当即带着数额较大的3.1万元存单来到银行,在未出示储户相关身份证件以及任何授权材料的情况下,他填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冒名领取,这张未设密码的存单就这样被金某顺利地领走了本息3.2万多元。

  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金某抓获,并查获赃款人民币16990元和1170元的存单一张。11月24日,梅老伯至公安机关领回被查获的财物。

  盗窃案虽破,但梅老伯和老伴积攒了一辈子的积蓄却只追回了一半。2015年4月13日,心有不甘的梅老伯一气之下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13011.43元。对此,银行方面认为,款项支付给持单人并无不当,原告的损失系盗窃行为造成,应由盗窃行为实施人承担,另外原告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争议>>>

  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失窃的存单被全额提现,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一种观点认为,储户将钱存入银行,特定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即成立,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而本案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面对金某取款时,未要求其出具存款人及取款人身份证明,因此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储户与银行约定的是“约定转存”,即存款到期后存单即转为活期储蓄,且该存单未设置密码,约定凭单支取,存单面额在5万元以下,故银行无需审查取款人的身份信息,即本案中银行无过错;且原告受损的原因在于盗窃及原告本人对存单的保管不善,因此原告对其自身所受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常熟法院认为,梅老伯的存款存入银行,双方即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为老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但银行工作人员在取款人金某未出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由金某领取了存款,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梅老伯的赔偿请求获全额支持。

  法官说法>>>

  储户与银行是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类似案件储户向银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双方过错的比例大小来承担责任。对于储户而言,一旦发现存单失窃或遗失,应第一时间办理相关挂失止付,或通过报警明确责任方,再通过与银行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权;对于银行来说,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尽量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照规定来审核材料,切勿推卸责任。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