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虎丘法院:六成婚姻家庭类案件当事人曾遭家暴

01.09.2015  21:25

  中国江苏网9月1日讯(通讯员 何梦丹 记者 米格)近年来,很多触目惊心的家暴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贾静雯曾遭家暴4年、李阳成了家暴代言人、四川女李彦不忍家暴杀夫分尸……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无不说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了我们全社会不得不正视并解决的隐疾。8月24日,历经20年的酝酿和准备,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反家暴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有的男性在外酗酒、赌博,回家则对妻子动辄拳打脚踢;有的因婆媳关系、家庭琐事大打出手;有的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又不善于沟通,且男方个性存在缺陷;还有不少是因为婚外情而引发家庭暴力。据虎丘法院统计,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1302件,家庭暴力约占了总数的近六成。家暴为何需要通过立法来“遏制”?因为太多女性把家暴当作家务事,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报警或告知他人,使得法官在审判时难以利用现有的证据和法律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江苏虎丘法官分析了家暴类案件的特点,从案例出发呼吁夫妻之间能和谐相处避免家暴,也希望遭受过家暴的受害人能勇敢地站出来取证。

   特点一:文化程度低,农村地区肢体暴力多;文化程度高,城市冷暴力多。

  案例:同是农村出生的阿珠和阿明结婚已有二十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感情一直处于不和谐状态。阿明常以家暴行为对阿珠施虐,动不动就对她拳打脚踢,使阿珠饱受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期间,阿珠也报过警,也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回娘家、去亲戚家躲躲藏藏了近5年的时间后,阿珠最终选择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阿珠提供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说明,认定被告阿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分居满两年,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特点二:女方个性懦弱,忍气吞声往往招致的不是怜爱,而是更多的拳头。

  法庭上,一个身材瘦小,泪眼婆娑的女子看上去十分“惹人怜”。说起自己的婚姻,该女子阿萧便开始梨花带雨。原来,阿萧和他老公阿辉是2009年结的婚,当年9月女儿就出生了。婚后阿萧发现她老公有赌博恶习,经常打牌夜不归宿,但因为阿萧性格柔弱,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想到,后来事态愈发严重,阿辉只要输了钱心情不好就会殴打阿萧……就这样,忍无可忍的阿萧才把自己的遭遇告诉远在安徽的家人,在家人的帮助下到法院起诉离婚。可由于阿萧在遭受家暴时没有及时报警,也无法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阿辉表示以后会改过自新,希望与阿萧沟通解决矛盾,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特点三:女方自身有过错,导致对方暴力相向。

  原告吴某和被告俞某结婚9年。由于工作原因,吴某在婚后生育一女后,到日本工作了三年。回国后,吴某经常和男性进行接触,行为举止很不检点,亲戚朋友的闲言碎语也传到了俞某的耳中。男人都是要面子的,且俞某是个老师,妻子的“流言蜚语”让他觉得自己颜面尽失,于是对吴某进行了家暴。夫妻间的裂缝已经产生了,由于感情不和,吴某提出了离婚,但俞某执意不肯。后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决定撤诉。

   特点四:家长控制欲过强,家长的介入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甚至家暴。

  同是1985年出生的童童和东华是大学同学,俩人20岁恋爱,22岁结婚,23岁女儿出生,幸福的小家让同龄人们都羡慕不已。可是,俩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像大家想象中那么如意。因为照顾女儿需要,俩人婚后一直和童童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童童和东华每每为琐事吵架时,父母都总会掺和进来,或者是评理,或者是劝和。久而久之,东华觉得自己跟童童的沟通越来越少,而丈人丈母娘总是偏袒童童,还经常对自己横加指责。最终,东华耐不过压力,对童童挥出了拳头,为此双方家庭还全体出动,有了肢体冲突。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

  其实,家暴的总类分为很多种,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等。遭受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要打破“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勇敢地站出来取证。

  在此,法官也给出善意的提醒:遭遇家暴时,如何举证和保护自己?

  第一、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第二、对于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对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者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经常、持续实施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体和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第四、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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