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内“出轨” 离婚后可申请精神赔偿

11.12.2015  18:11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日前介绍。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围绕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和抚养纠纷三个方面,通报30起典型案例。

婚内“出轨”  离婚无过错方获精神损害赔偿

来自北京法院的一起案例显示,陆某、陈某登记结婚育子陈某某。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河南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件。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之后,周某再次起诉,诉称离婚后才发现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这两起案例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北京法院的案例,法院准予二人离婚。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判决陈某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对于河南的离婚后要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的案例,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

典型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表示,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遭受家庭暴力  离婚获精神损害赔偿

来自北京法院的一起案例显示,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判决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介绍,家暴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审结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离异率高。

朱春涛说,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离婚后子女遭受虐待  可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来自山东的一起案例显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0年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