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妇女沐浴在法治阳光下——五年来妇联工作和妇联改革成就(四 )

23.10.2018  11:00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均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施政纲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妇联维权工作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在源头参与、机制建设、夯实基层、服务群众等方面,依法依规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各项工作。

强化源头参与  让更多法律政策惠及妇女儿童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北京房山区法院向遭受家暴30多年的谷某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丈夫赵某表示今后不会再殴打谷某。

反家庭暴力法是继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全国妇联发挥主要作用推动制定的第二部法律。反家暴法施行两年来,人民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154份。

嫖宿幼女罪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受害幼女造成“污名化”。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还做出了一系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新规定。在修法的过程中,全国妇联针对性侵、拐卖、虐待等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促成全国人大内司委对性侵幼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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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妇联抓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契机,紧跟国家立法进程,先后参与了80余部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改,提交200多件次建议,积极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在地方层面,妇联组织源头参与工作亮点纷呈。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各级妇联参与法规政策制定3000多件。

安徽省妇联推动修订、颁布了20多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全省46个市、县出台了反家暴相关政策文件。

2016年12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妇联推动政府出台《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填补国内维护妇女哺乳权的法律空白。

关注民生民情  突破妇女权益保护重点难点

女性就业歧视一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2017年10月上旬,河北省沧州市妇联接到群众来信,反映该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工程技术人员招聘职位标明“只限男性”。

自当年9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首开“约谈”地方立法的先河,明确规定,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

在河北省妇联的指导下,该市妇联利用“约谈”,有效“纠偏”。该公司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重新刊登了招聘公告,取消了性别限制。

此外,江苏、黑龙江、吉林等省妇联联合当地人社部门,出台了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的意见。

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机制在多地开花的背后,得益于全国妇联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谋划。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录用人员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全国妇联制定《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妇联探索建立约谈机制,通过干预典型个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全国妇联抓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的有利时机,推进实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截至2016年底,全国27个省区市通过省政府文件或妇联与农业部门联合发文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提出了落实的要求。“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等建议写入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中,为从源头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提供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客观上造成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热点。全国妇联深入调查了解,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重新确立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和条件。

细化落实机制  进一步提升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实效

在经过性别平等评估后,2014年,《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根据评估意见,规定林权的流转“应当经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权属共有人同意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这一规定严格了材料审查制度,保障了妇女与丈夫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2014年湖北省妇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建立了湖北省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以妇联和法制办的联席会议为议事协调机构,依托专家队伍开展性别平等评估。

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建立了相应机制,开展了相关工作。天津、河北、江苏等地还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写入地方性法规,为促进当地男女平等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标准明确,程序清晰,工作才会更有实效。全国妇联制定《妇联组织维权服务工作标准  (试行)》《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  (试行)》,与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妇联制定完善《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全国妇联妇女儿童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制度》等文件,  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妇联信访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  县以上妇联系统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50多万件次,  配合地方党政部门做了大量情绪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青海妇联努力构建妇女维权工作室“1114”服务模式,即一支队伍——妇女维权顾问团、一条热线——12338妇女维权服务公益热线、一个平台——青海妇女微博微信平台、四项内容——“专家咨询”“维权面对面”“维权讲堂”“普法宣传”,为妇女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维权知识培训、将法律知识送到基层妇女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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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我们相信,在党和国家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妇联的参与推动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将取得更加扎实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