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

05.01.2017  14:35

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采取多种措施防范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

多地修改计生条例,增加男性陪产假,延长产妇产假。

高晓(化名)起诉某酒楼招聘性别歧视,法院判招聘单位赔礼道歉

        湖南出台国内首部家暴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哪怕是遭遇轻微家暴,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也会出警告诫施暴者。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强调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但是女性求职时遭遇歧视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调整公厕男女厕位比例。

内蒙古杭锦旗记者红梅,因为琐事被身为公务员的丈夫家暴打死。

  编者按

  不忘初心,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以时间为序,如期而至!

  回望2016,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群团组织,从立法到司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都在“撸起袖子,加油干”——

  国家“十三五”纲要专章规划“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李克强总理强调全面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奋力开创妇女儿童事业新局面;最高法发布就业性别歧视典型案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住建部公布城市公厕新标准,男女厕位比例调整至2∶3……

  宏观布局指明方向,地方探索硕果可见。

  各地积极修改计生条例,延长产妇产假,增加男性陪产假;多省发布家暴告诫、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促反家暴法落地生根;江苏出台意见,专人上门约谈侵害女性就业权益单位;广州中院首判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书面道歉;浙江慈溪试水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

  回望2016,收获虽多无需道尽,痼疾亦存路阻且长——

  内蒙古女记者遭丈夫家暴致死,警示反家暴法入脑入心仍在路上;海南“少女妈妈”陋习,折射关爱女童还有未达之处;成都怀孕7月准妈妈被逼离职,呼唤女职工孕期保护综合施策;北京某银行高管微信性骚扰女下属,暴露防治职场性骚扰企业责任短板……

  回望是为了更远的展望。今日,本报撷取2016年妇女权益十大典型事件,配以专业点评,助推2017年性别平等事业继续砥砺前行。

  男性陪产假增加  产妇产假延长

  1月1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施,该条例规定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女性都可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此后,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作出一定调整。

  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产假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产假天数增加较多,增加了3个月。

  而吉林、重庆等地在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对产假的规定弹性较大。吉林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1年;重庆规定,女职工原来享有的98天产假增加到128天,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止。吉林和重庆还明确,产假延长期间月工资按不低于原工资的75%发放。

  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云南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内蒙古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广西陪产假由以前晚育才享有的10天增加至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均有25天假;宁夏也明确给予产妇配偶25天护理假。其余省份分别规定给予男方7至20天不等的陪产假或护理假。有的地方明确规定,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点评:逐渐延长产假的制度设计关键在于更好地实现女职工、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障资金之间的平衡,让女性和用人单位的负担都得以减轻。在寻求以公共政策缓解、改善女性“生育紧张”问题上,各地政府一直在努力。产假延长多久,有待社会经济、财富的发展累积情形而定,而保障女性分享改革发展红利则应是不变的好声音。“产假”不只是女性或家庭话题,它关乎人口再生产、社会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

  要从源头和顶层设计上改善女性因生育所面临的社会困境和所遭遇的就业歧视,男性陪产假不该缺席。陪产假让父亲参与孩子的出生成长,是不少国家产假政策的重要内容。增加男性陪产假,倡导新型的家庭育儿方式,鼓励更多男性成为“育儿爸爸”,帮助产妇更快回归工作岗位,有助于留住女性劳动力,还能提升经济,也是父爱的一种表达。

  女人生孩子的高危付出男人暂且无法替代,但这并不等于丈夫和社会就应甘于束手无策,“新爸爸休产假”有助于减轻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同时,也提请公众认识到生养孩子不是女性的专属责任,有利于强化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并借此体现与实现其对于家庭的爱意与陪助。

  (周志飞  中国妇女报资深评论员)

  “十三五”纲要专章规划“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其中,“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成为独立的一章,内容包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

  纲要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切实加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权益保护,公平参与并更多分享发展成果。

  纲要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一节中进一步明确,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等权利和机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加强妇女扶贫减贫、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生育关怀、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暴力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改善妇女发展环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同时开创性地在这一综合性行动纲领中,专章聚焦“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表明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也为“十三五”时期妇女儿童事业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十三五”规划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前的最后一个五年规划,其战略意义和深远影响不言而喻。从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从教育公平到婚姻财产保护,从扶贫减贫到生育关怀,从维护土地权益到打击拐卖犯罪,纲要把关乎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指标纳入其中,分量更重,规定细致,内容全面,既涉及宏观展望,又符合发展实情,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在更高水平上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让广大妇女儿童公平参与并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规划纲要的如期实现,无疑将促进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佟吉清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被殴打致死

  4月6日下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一小区内发生一起命案,年仅41岁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广播电影电视服务中心记者红梅,因为琐事被身为公务员的丈夫金柱活活打死。

  红梅生前长期遭受家暴,结婚第一年就被打了5次,怀孕第一个孩子三个月,被打得流产。

  2013年10月初,金柱把红梅的头“打塌”,红梅住进了医院。杭锦旗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的诊断书写着:“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颅骨向内凹陷,周围脑组织受压。”住院期间,金柱没有出现,没有往医院交一分钱,所有费用还是红梅父母出的。

  2016年12月2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金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点评:本案无疑是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案发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的反应及时有力,贯彻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要求。

  本案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起诉,排除了以往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案件往往以虐待罪起诉的传统认识,也为扩展量刑幅度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从管辖上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可以看出,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是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严重暴力犯罪。

  红梅被丈夫家暴致死的惨剧发生在2015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以后,一个知识女性被家暴致死的严酷现实告诉我们,家庭暴力现象不会因为一部反家暴法的出台而自动消亡,家庭暴力也不是农民和文盲的专利,在有文化、有身份的家庭中也会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只有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普及反家暴知识,在学校、社区、单位扎扎实实、深入持久地做好预防、教育和高危家庭的筛查工作,才能在暴力发生的早期及时介入干预,防止暴力升级酿成惨案。(邢红枚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江苏专人上门约谈侵害女性就业权益单位

  4月26日,江苏省人社厅、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撑腰”。

  意见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

  针对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就业权益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意见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安排专人上门约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联合妇联组织向信用部门和社会公布。同时,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信息和联动平台案件信息,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

  意见强调,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女性就业和劳动权益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各类带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纠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人社部门,并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点评: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强调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但是女性求职时遭遇歧视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新情况下,女性遭受就业歧视的问题更为凸显。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联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就业促进法要求妇联等社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强调了人社部门及妇联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权。江苏省人社厅、省妇联的联合约谈制度,正是主动履行其法定职责,把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表现。

  约谈制度的建立彰显了政府及妇联组织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关注度和主动性增强,该制度结合人社部门原有的劳动监察职能,加强了人社部门和妇联的协作机制,将有助于畅通女性维权渠道、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为推动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约谈制度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断将政策措施化、要求明细化、任务具体化,成熟后争取通过修法将约谈制度法律化,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救济机制的衔接。(刘小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湖南出台国内首部家暴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6月13日,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院、湖南省妇联三家联合举办的《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据悉,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国内首部规范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的省级规范性文件。根据《办法》规定,哪怕是遭遇轻微家暴,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也会出警告诫施暴者。

  办法规定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3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及处置情况纳入公安工作考评范围。

  点评:湖南省的反家暴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出台《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有三点值得肯定:

  第一,细化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行政告诫制度,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行政告诫是我国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是中国的本土经验。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不足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但并未规定和明确公安行政告诫的适用范围、告诫程序、告诫内容及违反告诫书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湖南省的告诫实施办法根据实践需要,在以上几个方面及时对反家暴法予以细化,值得肯定!

  第二,多机构合作联合研究制定告诫实施办法更富有成效。从告诫实施办法制定过程看,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湖南省公安厅牵头,会同湖南高院、湖南省妇联开展了告诫实施办法的相关研究制定工作,最后由公安、法院、妇联三家会签。说明反家暴工作中的多机构合作,不仅仅体现在对具体事务的处理上,还反映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层面上。

  第三,行政告诫制度更有保障。告诫实施办法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及处置情况纳入公安机关工作的考评范围;另一方面又规定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同时对妇联的相关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使行政告诫制度真正得以落实,便于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案件时更多地发放告诫书,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

  (刘永廷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

  浙江慈溪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

  7月1日,本报报道,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同时,办法还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

  点评:浙江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是新形势下开展应对性侵儿童犯罪机制建设的一种尝试,目的在于通过对特殊人群加强管控来预防犯罪和降低性侵儿童的重复犯罪率。期望办法的实施,为国家治理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积累经验。

  针对有些学者和公众担心的信息公开后侵犯部分犯罪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问题,无论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还是《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都表明从法律上来说,罪犯的部分犯罪信息已经不属于犯罪分子个人隐私,而是属于需要由国家收集、监管和合理使用的公共信息,国家对这部分人的犯罪信息采集、保存和依法公开均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非法侵犯。

  当然,在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上尚需谨慎论证,在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把握尺度。

  总之,从其他国家治理性侵儿童犯罪的实践来看,采用何种方式和在多大范围公开性罪犯的个人信息是一个技术问题,但是以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公开来预防性侵儿童犯罪是一个趋势。

  (张荣丽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最高法发布就业性别歧视典型案例

  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10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是一起就业性别歧视案,法院认定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赔偿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3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于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面试,试干两天后,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意向,但最终双方并未签约。10月19日邓某某给对方负责人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邓某某称其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邓某某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法院部分支持了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入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就业性别歧视案件的关注,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要求的落实,对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维护女性的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但是本案所折射的法律缺陷及公众对性别歧视的错误认识也值得关注。其一,本案雇主曾辩称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虽然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但是女职工劳动禁忌所体现的“保护性平等”其实也是剥夺了女性的自由择业权,有悖于国际社会中有关性别平等及赋权妇女的精神。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工作能力和职业的内在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中做出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即使雇主主观上没有歧视故意也可以认定为歧视行为。其二,本案原告只获得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雇主违法成本过低,法律的威慑作用难以发挥。今后应制定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建立整套反歧视机制。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界定、举证责任、法律责任,完善反歧视案件的司法救济,包括单设立案案由及制定该类案件的审理规范等。

  (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院首判就业性别歧视书面道歉

  9月24日本报报道,取得厨师资格证的高晓(化名)在应聘酒楼厨师过程中,仅因是女生而被拒,一怒之下,她将该企业告上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厨房学徒的劳动强度并不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范围,“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告公司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不具有合法和合理性,损害了女性应聘者的就业平等权,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

  法院判令被告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据悉,这是全国第一宗因为就业性别歧视,被法院判决书面道歉的案件。

  点评:本案是全国第一宗因为就业性别歧视,被法院判决书面道歉的案件。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有规定:侵害该司法解释所列各项权利和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礼道歉。但近两年另外两起就业性别歧视案件,即杭州的黄蓉案和北京的马户案,法院对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均未予支持。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女性的工作权利,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践踏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公开赔礼道歉对于歧视受害者是一种安慰,也可以促使歧视者更深刻地认识、检讨自己的歧视行为,并防止歧视行为再度发生。因此,本案判决对赔礼道歉的支持无疑是一个进步,它让司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又上了一个台阶。但是本案的精神赔偿数额只有2000元,不足以弥补求职者因歧视遭受的伤害和因诉讼而付出的成本,法律的指引性、威慑性以及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住建部发布城市公厕新标准男女厕位比例2∶3

  11月17日,在第四个“世界厕所日”到来之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清洁卫生的公厕环境,是广大群众的基本需求,直接体现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公厕数量总体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女性厕位紧张问题亟待解决,男厕厕位加上小便器多于女厕厕位,而男性对厕所的需求数量远远不如女性。不少地方常常出现男厕空荡荡,而女厕排长龙的尴尬现象。

  为解决以上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标准修订工作,统计了72.6万人的如厕时间,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在新发布标准中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此标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点评:近来,名不见经传的公厕成了当仁不让的民生话题,公厕女厕排长队几度成为社会热点。“厕所”看似难登大雅之堂,实则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建筑设施。所以,更加重视妇女的特殊需求,逐步调整男女厕位比例,是在切实解决广大女性的日常生活与出行难题,有助于她们更舒心放心地在公共之地“奔跑”,做“风一样的女子”,善莫大焉。

  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优化男女厕位比例,缓解女性如厕难,化解的不仅是个人的私密尴尬,更是一个理想社会理应让公民得以避免的尴尬。《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妇女与环境领域提出了“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主要目标任务。让“吃喝拉撒”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同步,体现的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政府部门创新管理与服务能力的要义。“厕所是人类文明的尺度”,“让内急不急”是民生基本需求的满足,也是有关职能部门的履职责任所在,正所谓“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道在屎溺”是也。

  (周志飞  中国妇女报资深评论员)

  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召开强化党委、政府责任

  11月18日,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克强说,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新形势下,要继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以更有力举措推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等问题,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李克强指出,要促进妇女在共建共享中实现全面发展。消除性别歧视,实行同工同酬,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加大技能培训、税费减免、法律援助等支持,帮助妇女就业创业,进一步为妇女参与“双创”搭建平台,最大限度发挥广大妇女的聪明才智,使她们在创造财富中实现精彩人生。加大妇女人才培养、女干部选拔力度,提高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机会和能力。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更加关爱贫困、病残、老年妇女和单亲母亲等特殊困难群体,让她们拥有更多生活幸福感。

  李克强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补齐妇女儿童发展民生短板,在为妇女儿童解难事办实事上不断取得新成效。深入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社会和家庭协调配合,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严厉打击暴力、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聚合社会力量中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共同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加强舆论引导,让尊重和关爱妇女儿童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

  点评: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妇女儿童事业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妇女儿童的重点工作。李克强总理在会上发表讲话,把妇女儿童工作放在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高度重视,定会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党确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完成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重视妇女儿童发展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在全面建成小康的决胜之路上,不让一名妇女儿童掉队,必须加大力度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正视短板、攻坚克难,主动作为、消除歧视,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严厉打击暴力、虐待、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重点解决好类似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儿童食品安全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党的惠民举措更好地落实到妇女儿童身上,确保所有妇女儿童享有发展的获得感、生活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