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特殊”的志愿者 如皋市检察院社会公益服务机制唤醒“醉驾人”

21.12.2022  10:04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街头出现了一群身穿红马甲的“特殊”志愿者,他们正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原来,他们是该市首批参与交通公益服务的交通类犯罪拟酌定不起诉人员。

  “自从我参加了交通公益服务,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今后一定安全文明行车。”12月16日,检察官对参与交通公益服务情况实地巡查时,醉驾拟不起诉人员陈某感慨道。

  为进一步强化交通类犯罪案件拟酌定不起诉人员的惩戒教育,今年10月,如皋市检察院会同该市公安局制定《关于交通类犯罪案件拟酌定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公益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探索在交通类犯罪拟酌定不起诉案件中引入交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从适用范围、服务程序、拓展教育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以健全不起诉后的行刑衔接,健全交通类犯罪案件的犯罪惩戒和犯罪预防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纳入交通公益服务适用范围,针对酌定不起诉人开展服务活动,修复交通类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开展交通公益服务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开展服务活动情况作为认罪认罚具结的考察判断依据,以达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

  《实施意见》根据案件类型、犯罪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种类等因素,梯度设置交通公益服务时长标准。检察机关制定规范化《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文书,载明上岗服务的日程、地点、内容等事项,简化衔接程序,直接由犯罪嫌疑人携《工作联系函》当天至交警大队报到,即可上岗。公安机关负责安排协助交通执勤、普法宣传等交通公益服务项目,逐人建立管理档案,全程记录、督促在岗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检察机关采取不定时实地巡查、调取监控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并要求拟酌定不起诉人及时记录活动心得体会,最终根据综合实际表现作出相应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将酌定不起诉人纳入交通公益服务人员库,规定其在六个月内视情参加交通公益服务活动。若出现未满服务时限、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无故拒绝参与、不按规定要求参与四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延长服务期限或者依法提起公诉。此外,检察机关利用联合惩戒案件信息推送平台,分类筛选不起诉案件信息,移送相关部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同步更新至个人诚信档案。检察机关还通过组织被不起诉人参加交通安全类法治教育课、观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旁听交通类犯罪庭审等活动,警示教育被不起诉人,预防再犯罪,巩固社会治理效果。

  据了解,《实施意见》运行以来,如皋市检察院已经组织50余名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交通公益服务1300余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