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08.12.2015  19:08

苏国土资发〔2015〕42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按照中央和省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现印发给你们。为了推进这项工作,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部署,现就认真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的具体体现。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江苏”和“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工作任务,统筹工作力量,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这项工作任务,确保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落地、见效。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调研分析,梳理出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领域信访投诉请求的类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制定的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的清单,要与省厅制定的清单内容基本保持一致,拓展和细化内容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法定授权。
      (三)严格依法抓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依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及时准确地甄别群众信访投诉请求,对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把法定途径作为应选项和必选项,坚定不移地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坚决防止因为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阻力就把法定途径作为可选项、备选项的问题;没有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办理。对于法定职责明确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事项,由有权处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途径负责处理;法定职责在省、市的,由该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途径负责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信访、法制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建立有效的转送机制,避免群众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明确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职责。要明确信访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职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信访诉求的分流和引导,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业务工作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导入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及时充分履行好国土资源部门职责。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事项,由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等要求办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投诉人,同时向信访机构备案。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的,由信访机构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五)加强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宣传引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群众易理解、能接受的方式,多种途径开展宣传解释工作,使全社会广为知晓,充分理解和支持配合,让群众知到“该找谁、怎么办”,改变“信访不信法”等习惯。不断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寻求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要加强对所属干部尤其是对基层一线干部的教育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运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事项的能力。
      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做好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关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制度机制,并及时向省厅信访办反馈。省厅将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将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评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