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介绍他人“收养”儿童被判刑

02.06.2017  21:13

  因朋友家子女不能生育需收养小孩,即介绍将他人欲“送养”的小孩给朋友家抚养,但没想到却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5月27日,通州法院即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孙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孙某系南通市通州区人,在镇江打工期间,朋友家儿子因不能生育子女,拜托其打听有无小孩收养,于是孙某向同在一处打工的云南人董某了解。

  2015年初,干某(因本案已判刑)与其女友(身份不详,自称缅甸籍)商议,欲将女友四岁女儿送给他人抚养,并请干某的二姐董某(因本案已判刑)联系送养。董某即联系孙某,并索要抚养费。孙某于是与家住石港镇的朋友于某联系,并于同年7月19日到镇江干某住宿的旅馆确认小孩的健康状况,促成董某与于某谈定“抚养费”50000元。次日,孙某带领干某、董某及小孩等人来到南通市二号桥附近与于某碰面。于某将50000元交董某,并支付给孙某车旅费、感谢费共计8000元,然后将小孩带回家中抚养(已被解救)。孙某收取8000元后,付给董某2400元,另支付车旅费等费用后非法获利3100余元。

  公安机关在接到他人报案后,于2015年7月22日将干某、董某抓获归案。2016年6月8日,干某、董某因本案被通州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9月30日,通州公安局对孙某上网追逃,同年12月15日将其抓获归案。

  “好心帮不能生育的人家介绍别人不要的婴儿,咋就构成犯罪了呢?起初我有点想不通。现在我知道了,这种好事做不得,是法律不允许的……”被告席上,孙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表示一定好好接受改造。(金永南)